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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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如果职工符合在公司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是什么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如下:

一、不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伤的不认定为工伤。

二、不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受伤的不认定为工伤。如劳动者自行早退的,不认定为工伤。

三、交通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的主要责任导致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如何算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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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把病例改成病例了怎么办急急急
[律师回复] 病例已经篡改,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辨别医院有关责任人篡改病历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法律责任,具有涉嫌出具伪证,妨碍司法鉴定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是要受到行政和法律处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医院篡改病历,导致不能进行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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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开了一家店,但是被派出所的人告知商标不正确使用,所以我想看一下商标不正确使用案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我们常见的一个例子:
嘀嘀打车更名滴滴打车
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妙影)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桔科技)使用“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妙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而在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中已经对此立案。5月20日,小桔科技召开发布会,宣布旗下产品“嘀嘀打车”正更名为“滴滴打车”。
2011年3月22日,宁波妙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嘀嘀和Didi两件标,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9243846号、第9243913号,核定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项目。2013年7月13日,宁波妙将嘀嘀和Didi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之后,杭州妙影将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排他可给宁波妙影使用。
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并于当年9月对外推出嘀嘀打车系列手机软,包括Ios和Android系统的乘客版与司机版,用户可以通过应用商店等途径下使用。2012年11月28日,小桔科技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车,2014年1月13日被商标局驳回。1月27日,小桔科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复审。
原告宁波妙影和杭州妙影认为,小桔科技在各种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均突使用了“嘀嘀”二字,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侵权。小桔科技回应,嘀嘀打车软件是将“嘀嘀”“打车”4个字与图形组合使用的,并不对嘀嘀商标成侵权,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自己也没有非法获利。另外,自己申请注册的嘀打车商标仍在复审程序中,能否注册尚无定论。
截至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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