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用品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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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保护用品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保护用品有什么

一、劳动保护用品有什么

劳动保护用品有头部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耳部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坠落防护用品;以及其他的防护用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保护的三个主要内容有什么

劳动保护的三个主要内容:

一、安全技术;

二、工业卫生;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保护用品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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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保护用品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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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护士倒卖药品犯法吗
[律师回复] 对于护士倒卖药品犯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肯定犯法了  
一、药品是特殊商品,我国实行的是专营许可证制度,无证经营的,即属违法。  
二、任何个人,包括医生、护士,那怕是专家,就其个人而言,都无权擅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  
三、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事药品批发、零售工作,当然是可以的。如果是个人私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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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保护用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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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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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都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保护用品都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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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贩卖毒品罪该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注意事项
贩卖毒品罪的辩护律师就无罪辩护的还有一些方法,也提起律师及被告人注意:
一、要重点突出,不要综合概括。要把自己要达到的目的搞清楚,是无罪辩护还是证据不足的辩护,围绕目的准备材料,另外不要哪个问题都驳,有些没有把握的不妨就认可,自己该争取的一定要极力争取,法庭上要敢于亮剑,智豪律师事务所在贩卖毒品罪的大量的成功无罪辩护案例都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得出的最好的注脚。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定要尝试无罪辩护,但一定要把重点放在证据的质证上面,在法庭上要把所有有问题的公诉方的证据依法排除掉,把非法收集的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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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应该如何做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贩卖毒品罪应该如何做无罪辩护问题解答如下, 贩卖毒品罪怎么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注意事项
贩卖毒品罪的辩护律师就无罪辩护的还有一些方法,也提起律师及被告人注意:
一、要重点突出,不要综合概括。要把自己要达到的目的搞清楚,是无罪辩护还是证据不足的辩护,围绕目的准备材料,另外不要哪个问题都驳,有些没有把握的不妨就认可,自己该争取的一定要极力争取,法庭上要敢于亮剑,智豪律师事务所在贩卖毒品罪的大量的成功无罪辩护案例都是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得出的最好的注脚。
二、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定要尝试无罪辩护,但一定要把重点放在证据的质证上面,在法庭上要把所有有问题的公诉方的证据依法排除掉,把非法收集的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保护原创作品权益的法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为生产产品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吗?
[律师回复] 提供劳务,包括房屋、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为周转材料。《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规定、器具、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劳动保护用品:一是为生产商品、建筑物;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玻璃器皿、机器,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工具等、木模板。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是指为生产产品,属于存货、机械,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提供劳务、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低值易耗品是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管理用具、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是指能够多次使用,如工具。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属于存货。的电脑一般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办公用品作为“管理费用-办公费”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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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要点是:(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系好安全带发生坠落。(2)从事电工作业(或手持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鞋发生触电。(3)在车间或工地不按要求穿工作服,穿裙子或休闲衣服;或虽穿工作服但穿着不整,敞着前襟,不系袖口等,造成机械缠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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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法律规定护肤品不能无条件退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网购的,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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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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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怎么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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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此,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1984年10月19日发出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应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包括:井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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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该如何用《产品质量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一、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 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 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二、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 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 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 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也可以请社会团体、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还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人民。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引发问题,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这里的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即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称为默示保证条件),或不符合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 承诺(称为明示担保条件)。如国家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应有的使 用性能。还有很多产品都有产品说明、产品标签、广告、样品等,只要生产者、销售者以上 述任何一种方式表明了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就可以此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只要认定产品与 其说明名不符实,就可以判定产品质量有问题。另一类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费者造成了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表明产品质量问题的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 该产品损失,还有权要求赔偿该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损害赔偿的有关时限规定
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 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以免丧失诉权。
请求赔偿的权利又叫请求权,指的是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包括生产 者、经销者)给予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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