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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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

一、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

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是指:

地方税局可以根据当地工程造价对房企四项成本,即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依法进行核定。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多少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核定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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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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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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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增值税进项和销项,未交增值税,月底后应该有余额么
[律师回复] 答:年末的时候增值税进项和销项没有余额;转出未交增值税月底后应该有余额。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如果销项大于进项,做如下分录 1.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城建税等 2.如果进项大于销项(有些观点是不用做,但《注册会计师。会计2021》标准做法是如下分录)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下月交上月增值税(如有):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  贷:银行存款 4.解释:无论是进项大于销项,还是销项大于进项,月末经会计处理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余额为0,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中。 5.月份终了,将多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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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不行,两个都是按规定预交,按时汇算清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管法》六项规定中除了第 (1)项之外,都是违规或违法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征管法时,税务机关才有权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行为不违规不违法,税务机关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征税,如果已经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应当立即纠正.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房地产企业违反了《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但是,只是对企业以往应交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并且要予以辅导,逐步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对房地产企业当年和今后的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
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此项规定是对那些热衷于核定征收,"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作法的一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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