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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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区别

一、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区别

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区别是:

土地托管是以农户的承包地委托给供销社或农民合作社等专业化组织,由该组织为农民提供生产环节服务的活动,托管的方式分为半托管或全托管。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承包权的行为,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土地流转和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的区别是:

1、土地流转是保留承包权,将土地的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转给他人,自己获得土地佣金,流转的是使用权;

2、土地承包双方一般是村集体和集体中的农户,两者之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农户由此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在该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土地流转基本原则有:

(1)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

(2)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

(3)坚持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的原则;

(4)坚持保护耕地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三、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区别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的区别有:

1、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性质,流转后依然是农用地。以租代征的实质是假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用地的性质进行土地开发,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对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坏。

2、土地流转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经营。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工业制造企业,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3、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是完全自愿进行的。以租代征的主体是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经常伴随有欺骗、强迫甚至暴力

4、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以租代征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会以各种名义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经把土地征了出去,但仍是支付着失地农民少量的年租金。

5、土地流转是国家积极鼓励的,以各种形式鼓励农民自愿、互利地进行土地流转。而以租代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以租代征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以租代征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征地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4、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文书。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土地托管与土地流转的区别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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