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伤赔偿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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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3)交通费、食宿费,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长春工伤赔偿标准

一、长春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3)交通费、食宿费,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8)伤残补助金

一至四级执行国家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16、14、11、9、7、5个月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二、工伤9级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9级保险赔偿标准:9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辅助器具费赔偿额=普通型器具的单价×数量;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工伤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的标准是: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长春工伤赔偿标准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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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
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
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
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
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
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
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
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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