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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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一年度如何理解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一、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一年度如何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上一年的十二个月这一整个年度。例如该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该上一年度就是去年一整个年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单位没交工伤保险工伤了如何处理

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出现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因为法律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单位没买工伤保险出工伤如何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一年度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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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婚姻家庭案例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丈夫于1997年1月死亡,共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即被告周某、女儿名周某。原告自1997年开始患脑梗,还患有心脏病。2006年8月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原告,原告被送入浦东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直接进入敬老院居住。后原告搬入女儿周某家居住过一段时间,自2010年3月起进入敬老院居住。2010年起,原告每月有老保人民币(下同)895元,但敬老院每月的最低的费用为1,400元,因为原告本人还需服药,扣除报销费用,原告每月仍需负担每月400元-500元的费用。原告身体状况不佳,需要住在敬老院由他人进行护理,按照正常护理级别,原告应当提高到一级护理,如果再上一级护理,每月需要1,900元,但因为经济困难,故原告现只能按最低护理标准缴费。由于被告周某一直不负担赡养费(曾经负担过2个月的敬老院费用),2006年11月至今的敬老院的不足部分现都由女儿周某负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每月负担赡养费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之子。原告与丈夫(于1997年1月死亡)共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即被告周某、女儿名周某。原告现每月有养老金894.5元。原告自1997年开始患脑梗,还患有心脏病。2006年8月,原、被告发生矛盾,之后入住敬老院。后原告又搬入女儿周某家居住过一段时间。自2010年3月起又入住敬老院。因敬老院每月的最低的费用为1,400元,原告本人还需服药,扣除报销费用,原告每月仍需负担每月400元-500元的费用。2006年11月至今的敬老院的不足部分现都由女儿周某负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其目前身体状况不佳,如果再上一级护理,每月需要1,900元的敬老院费用,但因为经济困难故坚持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年老多病,目前已经入住敬老院,期间需要经常就医,原告虽有养老金,但难以满足目前实际生活和医疗需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动放弃到庭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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