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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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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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企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企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一、企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企业禁止以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在本企业患职业病的;或者劳动者怀孕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什么情形下能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下列情形下能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后禁业竞止协议是否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后禁业竞止协议还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条款和劳动合同当中约定的时间并不一定就是吻合的。解除劳动合同,不必然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企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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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 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劳动合同的事听说他的被禁止了 请问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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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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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法规定,禁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四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无过失辞退规定、第二十七条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职业病检查诊断期、长期工作且近退休的劳动者,具体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文具体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职业病及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补助、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或者发放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五)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特别提示: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过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辞退、第四十一条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辞退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参见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如劳动者属于以上情形,但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劳动合同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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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竞业禁止合同怎么写
企业员工竞业禁止合同: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竞业禁止的约定;委派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双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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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企业借贷合同的禁止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那么针对担保公司资金拆借有哪些规定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企业资金拆借的主要特点其
一,它是一种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贷款人需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双方议定,可以低于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其
二,它不受企业相互关系的限制,可以在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没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可以在本系统内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系统外企业间进行;可以在本地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企业间进行。其
三、它作为企业之间提供的信用,因受自有资金数量的限制,融通金额一般比较小。因此,在拆借活动中,往往要采取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方式进行调剂。
2、企业资金拆借的作用长期资金紧缺、短期资金积压,是中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存在的普遍问题。特别是在银行紧缩信贷,采取存贷挂钩的办法后,企业资金分布不均的矛盾愈趋扩大。有些企业资金紧缺,告贷无门,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暂无用场。在此情况下,允许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好方法。
3、企业资金拆借的条件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经营、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9《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合伙企业竞业禁止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的含义本条是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及限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合伙人是参与合伙投资经营的当事人,法律并不限制其在从事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外,从事其他投资或营利性活动,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公司投资等,甚至可以在本合伙企业以外,另行设立合伙企业。但本条规定了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是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三是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的与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合伙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诀窍、管理方式、原料来源等内部情况,如允许其经营业务与合伙企业相竞争,就使合伙企业的经营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竞争违背公平原则,本条明确禁止。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以其职务便利,自行决定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自己代表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业务进行交易的情形。这种交易实际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合伙企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果执行合伙人通过这一交易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转移至自己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未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是合伙人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条前两款规定,无论对合伙人同业竞争的禁止,还是对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限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使合伙人齐心协力,共同经营好合伙企业。而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发生在本条前两款列举的行为中。为了杜绝和防范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特别是不得利用其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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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啥时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企业认为需要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在员工入职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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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竞业禁止条例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的含义本条是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及限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合伙人是参与合伙投资经营的当事人,法律并不限制其在从事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外,从事其他投资或营利性活动,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公司投资等,甚至可以在本合伙企业以外,另行设立合伙企业。但本条规定了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是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三是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的与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合伙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诀窍、管理方式、原料来源等内部情况,如允许其经营业务与合伙企业相竞争,就使合伙企业的经营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竞争违背公平原则,本条明确禁止。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以其职务便利,自行决定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自己代表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业务进行交易的情形。这种交易实际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合伙企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果执行合伙人通过这一交易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转移至自己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未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是合伙人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条前两款规定,无论对合伙人同业竞争的禁止,还是对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限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使合伙人齐心协力,共同经营好合伙企业。而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发生在本条前两款列举的行为中。为了杜绝和防范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特别是不得利用其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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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1、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什么是企业借贷的禁止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那么针对担保公司资金拆借有哪些规定呢本文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可见,我国严格实行信贷规模控制,除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金钱借贷之外,法人之间的金钱借贷为法律所禁止。
二、这一禁止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中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中,就作出了规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在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再次重申: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应当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四、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企业资金拆借的主要特点其
一,它是一种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贷款人需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利率由双方议定,可以低于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其
二,它不受企业相互关系的限制,可以在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没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可以在本系统内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系统外企业间进行;可以在本地企业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企业间进行。其
三、它作为企业之间提供的信用,因受自有资金数量的限制,融通金额一般比较小。因此,在拆借活动中,往往要采取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的方式进行调剂。
2、企业资金拆借的作用长期资金紧缺、短期资金积压,是中国经济生活中一直存在的普遍问题。特别是在银行紧缩信贷,采取存贷挂钩的办法后,企业资金分布不均的矛盾愈趋扩大。有些企业资金紧缺,告贷无门,而另一些企业资金闲置,暂无用场。在此情况下,允许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好方法。
3、企业资金拆借的条件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经营、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9《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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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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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合伙企业法竞业禁止规定的含义本条是关于合伙人竞业禁止及限制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合伙人是参与合伙投资经营的当事人,法律并不限制其在从事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外,从事其他投资或营利性活动,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参与公司投资等,甚至可以在本合伙企业以外,另行设立合伙企业。但本条规定了三种限制:一是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是不得擅自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三是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从事的与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合伙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诀窍、管理方式、原料来源等内部情况,如允许其经营业务与合伙企业相竞争,就使合伙企业的经营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使其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竞争违背公平原则,本条明确禁止。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是指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以其职务便利,自行决定代表本合伙企业与自己代表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业务进行交易的情形。这种交易实际是一种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合伙企业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如果执行合伙人通过这一交易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润转移至自己的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牟取私利,将损害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未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是合伙人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条前两款规定,无论对合伙人同业竞争的禁止,还是对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限制,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使合伙人齐心协力,共同经营好合伙企业。而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仅发生在本条前两款列举的行为中。为了杜绝和防范损害合伙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特别是不得利用其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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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称为“禁婚亲”。禁婚亲包括两个方面的血亲:一是直系血亲,是指所有的直系血亲,?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结婚。二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问的通婚,只要?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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