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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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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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明。关于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的,下文将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的

一、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明。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以及工作的实际履行情况;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记录;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记录;

4、劳动者相关工作打卡记录;

5、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何时中止?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三、没签合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第一,需要看双方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而劳动者方面,一般需要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按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第二,需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综合进行考量,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一般可表现为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考勤管理、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等;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三,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里的报酬与劳务关系中的报酬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中的报酬除工资外还可以有奖金、福利等,且具有连续性、周期性;而社会保险则是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障性待遇。

第四,需要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关工作,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的劳动完全或者主要为了单位的利益。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先建立了劳动关系,然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二者也有可能是同时进行的。而其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是很重要的。那么,劳动关系何时开始建立的?上文已经就该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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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同时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实践中,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同步,也可能不同步。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有偿转让给用人单位使用。因此,只要用工行为成立,则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即已成立。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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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风险是不签劳动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很难纳入到劳动合同法39条关于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关系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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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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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如何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表征评价对象各方面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的多个指标,所构成的具有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判断合理性:一是要根据确立使用统计指标体系分析研究问题的目的、构建统计指标体系的原则来衡量已经构建的统计指标体系是否合理、科学;二是要考虑算选用的统计指标间没有高度的相关性(亦即没有显著的重复);三是所选用的统计指标涵义要清晰、计算方法要明确、数据可以获得;四是各层级间指标的逻辑关系要清楚准确。也就是说,只能通过定性方式来判断。为了使指标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系统性原则。各指标之问要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它们不但要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生态、经济、社会子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状态,而且还要反映生态一经济一社会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
(2)典型性原则。务必确保评价指标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尽可能准确反映出特定区域——高西沟的环境、经济、社会变化的综合特征,即使在减少指标数量的情况下,也要便于数据计算和提高结果的可靠性。
(3)动态性原则。生态一经济一社会效益的互动发展需要通过一定时间尺度的指标才能反映出来。因此,指标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动态的变西北典型区生态脱贫途径研究化特点,应该收集若干年度的变化数值。
(4)简明科学性原则。各指标体系的设计及评价指标的选择必须以科学性为原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高西沟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状况,能客观全面反映出各指标之间的真实关系。
(5)可比、可操作、可量化原则。指标选择上,特别注意在总体范围内的一致性,指标体系的构建是为区域政策制定和科学管理服务的,指标选取的计算量度和计算方法必须一致统一,各指标尽量简单明了、微观性强、便于收集,各指标应该要具有很强的现实可操作性和可比性。而且,选择指标时也要考虑能否进行定量处理,以便于进行数学计算和分析。
(6)综合性原则。生态一经济一社会的互动“双赢”是生态经济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综合评价的重点。在相应的评价层次上,全面考虑影响环境、经济、社会系统的诸多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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