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被收回装修如何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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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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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租房被收回装修如何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公租房被收回装修如何算

一、公租房被收回装修如何算

公租房被收回装修一般无法计算,可以处罚款。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装修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拆迁房屋装修如何算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依法批准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公租房被收回装修如何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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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装修房屋吗,承租人装修房屋后财产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承租人装修房屋需要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相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上述规定,承租人有义务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扩建或增添。确需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动或增添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在装修的时候也不能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拆除承重墙。如果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就装修了,承租人不仅要恢复原来的状态,还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的,侵害了所有权人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损坏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为处理上述纠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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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被收回装修怎么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租房被收回装修怎么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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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装修一下我的房子,毕竟我可是要在这边住好几年呢,得对自己好点,咨询下房租装修合同
[律师回复]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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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2、人 工 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 理 费__________元;   
7、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监理,须在工程开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衔接。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即应付100%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费的50%;当工期进度过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乙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3.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乙方。   
4.甲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乙方。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元。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4.施工中如果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甲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5.施工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甲方自负责任。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组织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2.乙方通知甲方进   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甲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甲方自负责任。甲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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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租的毛坯房子,请的装修公司来给装修,现在是漏水了
[律师回复]
1、要求房东出具房产证原件以及房东本人身份证,各复印一份,经核实无假后方可签约。签“租凭合同”时要写明租房期限,租房具体地址,要求所填具体地址与房产证上保持一致。
2、在合同中写清楚室内包含设施,包括房内家具家电等,如需装修也应在合同中注明,避免以后退租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明确写出水电费、宽带网费、物业费、有线电线闭路费等由哪方支付。
3、在写明房屋租金条款后注上“乙方在租用期间,甲方不得再收取以任何名义为由的任何附加费用”。另需注意的是,如房东委托他亲戚或是朋友帮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可以的话,签合同时需要房东亲自来签,若不然,要他的亲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里面具体写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还要写上“本人特委托上列代理人替本人办理相关租房事宜、签署有关文件”。
4、若出租人并非房东,签租赁合同必须注意,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房东认可,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如有附加条件如安全、环境因素等,与房东商议后,争取写入合同附加条件中,必须注意的是,订金最好在签好合同并写上附加条件之后再支付。
租客花钱装修房子,租期满后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装修费吗
[律师回复]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 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 【案情经过】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 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 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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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装修房子, 租期满后房东可以要求房东支付装修费吗
[律师回复]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 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 【案情经过】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 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 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租客花钱装修房屋,租期届满后能要求房东支付装修费吗
[律师回复]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
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
【案情经过】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
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
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
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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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中途装修装修费怎么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房租中途装修装修费怎么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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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租的店,全部装修好,然后有朋友介绍一个人要进来分租一部分,租金价格谈好,押一付三,没收其它任何费用,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从来没有按时付过一次房租,一直催也不交,也不搬走,我现在想解除合同,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律师回复]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想解除合同,就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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