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能不能抵债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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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能不能抵债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能不能抵债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能不能抵债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能抵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而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赔偿赔偿金是赔偿给受害人家庭所造成的损失的,不能用于抵扣受害人生前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失地农民怎么赔偿

1、失地农民在我国已经被当作是普通城市居民了,在他们的生活方式已经跟农民有了本质的区别。在法律的角度上来说,他们享有的也是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

2、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为农村的,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应着重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考虑。若受害人虽然为农村居民户口,但根据证据证明,其土地已被征收,为失地农民,其主要收入来源已不能依赖于土地,其生产、生活和消费地都在县城中心区,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根据公平和利益原则,当其人身受损时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

三、交通事故死亡后的赔偿金如何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死者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实践中一般参照《民法典》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能不能抵债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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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早涉及对死者进行赔偿的是1963年3月21日黑龙江高级就“交通肇事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向最高的请示,称“据我省嫩江县的请示,他们对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另一种意见是,只要不是被害人自己过失引起的死亡,不管被害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应酌情给一点抚恤。我们同意后一意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这样有利于安抚死者家属。这样主张因无现行法律或有关政策指示作根据,是否妥当,请指示。”最高于同年4月28日作出《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同意了黑龙江高级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无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要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此种抚恤的性质,就不是抚养丧失的损失,也不是继承丧失的损失,而是为了安抚死者家属。
(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条中虽然没有出现“死亡赔偿金”或类似的赔偿项目,但学者解释说,条文中“等费用”就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至少为死亡赔偿金留下了可能的余地。
(三)1992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
(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这是立法文件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费的概念。该办法第37条第
(9)项还规定了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办法》将二者并列,说明此处的死亡补偿费侧重于对死者生前经受的痛苦的精神补偿和死者亲属的精神补偿。
(四)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
(3)项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000年9月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第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上述“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的提法不同,但基本结构相同,说明一个人死亡后,赔偿项目都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北京海淀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而最高副院长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却理解为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为物质性赔偿而不是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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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列为被告,此时应该向谁呢?下面我们分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夫妻两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晓,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根据婚姻法解释,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清偿。
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债权人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债权人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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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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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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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所以,从《继承法》及其《意见》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括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之内。
三、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之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
2、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遗产必须是公民依法可以拥有的财产和有合法根据取得的财产。而公民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但由于加害人支付死亡赔偿金时,该公民已经死亡,也就不是通过亲自行使民事行为而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在公民死亡之后才由加害人支付的,该公民无法将其作为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进行使用,也无法对该费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公民不能以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合法财产所有权,否则,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依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该公民的遗产,而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
4、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权分得该项的一部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两种人,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如按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有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
四、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公民的遗产不包含公民在人身损害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而且人身损害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事故责任者在死者死亡后,按照规定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并不存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意见》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应当作为遗产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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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你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3、其他人愿意偿还的,谁愿意谁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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