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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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委托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委托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委托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委托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的注意事项如下:

1、要注明有关债务人的一些情况,比如债务履行的最终日期;

2、要写明保证方法以及保证所涉及的范围;

3、担保人要提供相应可以保证的时限;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抵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只要法律为特别规定为实践合同的,就属于诺成合同。

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有:

1、定金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3、保管合同

4、借用合同。

5、代物清偿协议。

除上述合同之外,均为诺成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质押抵押合同是否是单务合同

质押抵押合同是单务合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对称。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其他如无偿借贷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标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委托保证合同办理抵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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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定要签订合法规范的借贷合同。这是因为民间的借与贷一般都是发生在关系比较友好的双方身上,所以很多的借贷双方仅仅是签订普通的借条,这样很不“保险”,建议签订规范而标准的借贷合同。假若只是签订普通的借条,那么借条的内容过于简单,通常改要出现的方面都没有涉及到,很容易产生纠纷。一旦产生了纠纷,那么当事人想通过法律来获得有效的帮助也是比较困难的。
其次,民间的借贷通过房产抵押来贷款,当事人需要到有关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根据有关规定,抵押合同要在登记之日才有效,若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很可能造成抵押无效,那么这样的抵押贷款就没有法律效应。另外,如果是用房产抵押来办理民间的借贷,双方都要慎重考虑还款能力,用房产抵押的方式贷款许多时候都是自己仅有的住房,并不能代表借钱方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所以双方都要核准后再进行借贷。特别提示的是,办理抵押贷款公证,对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公证一项特殊的法律效能。一旦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原承办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凭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不需再经过诉讼程序。
三、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公民或有关单位申办公证,一般来说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是,下列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一)遗嘱公证;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三)赠与公证;
(四)认领亲子公证;
(五)收养公证;
(六)解除收养公证;
(七)委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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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要注意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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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追款委托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委托追款委托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全权委托”、“独家代理”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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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是指售房者承诺只委托一家中介代自己出售房屋,不可自行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出售。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不积极的帮售房者卖房的话,售房者就会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
总之,委托中介卖房的话,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的方式,应该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签订合同或者收款时产权本人亲自确认才有效;中介代理的有效期限是何时;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出售的违约责任等。
2.权属证书原件应该由产权人持有
房产交易过程中,中介往往会要求房主把房产证等证件交给自己保管,其实,这对售房者是很不利的,如果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话,中介很有可能不返还这些证件。就算是后要回了这些证件,也是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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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者一定记得在签订合同等重要环节的时候由买卖双方以及中介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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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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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受托人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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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1、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
2、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时间,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约定的报酬给受托人。同时,委托人还应支付给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垫付的相关必要费用。
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他事项
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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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民间抵押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抵押中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1、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借款合同,仅仅有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债务人的借款做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3、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房产证交付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4、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
因此,专家建议,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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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经董事会决议,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总经理。为加强管理,提高绩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工,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内容: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总经理。
  
二、聘用期限: 自200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风险抵押金。乙方须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当年度聘用经营风险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四、权利义务
  
(一)甲方由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监督乙方的工作
  
(二)乙方:
  
1、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接受甲方董事会的监督。保证甲方正常经营,长效管理,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2、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不得改变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如确实需要改动,应经董事会同意;
  
4、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5、聘用期间,若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董事会同意;
  
6、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以甲方财产为其他个人或公司提供担保;
  
7、应于每月___日前据实向甲方董事会报送甲方的财务报表;
  
8、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9、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费用指标:乙方个人每月可列支经营管理等费用人民币____万元;如超出,则从乙方个人的月收入中扣除。经营管理等费用具体支出项目为:
  
六、工资福利:聘用期间每年基本报酬为人民币____万元(含社会保险、福利等),每月平均预支 元,次月10日发放,年终统一结算。若在聘用期间甲方会计年度利润达 万元以上时,超过该利润部分 %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奖励,年终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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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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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委托中介卖房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介卖房花招多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因此提前了解中介卖房的花招是很重要的。
1、 订立“霸王”合同
委托中介售房需要签订委托合同,但是你签订的这份合同很可能是一份“霸王”合同。中介一般都希望你能将房屋交易的所有权利委托给他们,以方便他们给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就会在合同中写上“全权委托”等字样,但其实这就是“霸王”条款。
2、 不办事先交钱
委托中介售房就需要给中介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费用,按理说,这笔费用应该在交易完成之后再支付,但一些中介为了赚取利益,往往会要求你先交钱,否则就不帮你售房,多数人为了能够更好地卖房就只能交钱。
3、 吃差价
吃差价是中介最常用的手段,他们会一边以房价太高不好出手为借口劝你降价,一边又以房主坚持不降价为由劝购房者加价,等到交易完成之后,他们就可以将中间的差价收入囊中。
中介卖房
委托售房需谨慎
为了不上当受骗,你在委托中介卖房时还是需要多加注意,并且学习一些应对方法。
1、 坚持合理委托
即使中介说得天花乱坠,告诉你全权委托有多好多好,你也要坚持使用合理委托的方式售房。所谓“合理委托”就是指授权范围要合理,而且授权时间也不能过长,最好是按照交易进行的环节来授权。
2、 绝不轻易支付中介费
中介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必须提前商议好,不要听信中介的话,选择先付钱再办事的方式,即使他们拍着胸脯向你保证一定可以办好,中介费应该是事后再支付,如果协商一致就记得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
3、 争取与买家面对面
中介不想让你和买家见面无非就是为了不让你们谈价,这恰恰也说明了房屋交易价是有问题的,所以你最好主动要求与买家面对面,参与到卖房过程中去,这样也就让中介没有了动手脚的机会,自然也降低了你上当受骗的概率。
委托股票交易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炒股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一一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帐号和股东帐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等等。 再次,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第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由于我国未建立欧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受托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信用信誉水平、道德水平和委托代理保证能力无从考证,找到的受托人往往由于其宣传的结果、熟识的原因等。而恰恰是因为这些自称的专家,被委托人所信赖,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 第五,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委托中介买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委托中介售房 1、 一定要选对中介 卖房毕竟是一件大事,很多人应该都不会想把这件事委托给一个看起来不靠谱的中介公司,因此选中介就十分重要。你需要选一个正规、合法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而不是一个连营业执照都没有的公司。 2、 别轻易使用“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听起来好像是中介想要为你打造专属的服务,但其实只不过是为了方便他们自己获利,所以千万不要轻易使用“独家代理”。否则,一旦交易出现问题,你连换别家代理公司的机会都没有。 3、 不要使用“全权委托” 给中介授权的范围和时间都要有所限制,最好不要使用“全权委托”。合同的签订,房款的接收等都尽量做到亲自处理,如果是实在不能即时处理的,就在合同中约定必须亲自确认过后才有效,这样才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二、个人售房 1、 价格一定要合理 个人售房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对价格抱有过于理想化的心态,忽视了市场均价、国家政策以及影响房价的各项因素,认为自己定出的价格就是最合理的价格。如果有这样的想法,那么你的房子将很难出售。 2、 态度一定要端正 不论是带人看房还是跟人议价,交易双方肯定都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这时你就需要注意态度,心平气和地交流远比无谓的争吵带来的效果要好,而且良好的态度也会增加房屋出售的几率、 3、 合同内容要明确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产交易的重要凭证,千万不能忽视。很多售房者本身很有可能并不清楚一份正规的合同都有哪些内容,这时就需要自己多学习,多了解,也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力保明确合同的每一个细节,以免日后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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