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加班工资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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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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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江苏省加班工资标准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江苏省加班工资标准

一、江苏省加班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支付不少于劳动者日常工资劳动报酬

具体是:

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少于日常工资1.5倍的劳动报酬;

安排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少于日常工资2倍的工资标准;

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少于日常工资3倍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加班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加班的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日常被安排加班的,单位至少要支付一点五倍的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加班且无补休的,至少要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至少要支付三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加班补偿工资标准是什么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江苏省加班工资标准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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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就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话就是平时工资的三倍;周末加班的话就是平时工资的两倍;平时加班的话就是平时工资的一点五倍。这也是我国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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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请问江苏省加班工资怎么算,我朋友今年刚调去那边工作,对那边很多事情都不是很了解,但是她的工作有时经常加班的那种
[律师回复] 对于您的疑问江苏省加班工资怎么算的解答是这样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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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江苏省那边工作,关于工资方面,想咨询一下关于江苏省加班工资基数大概是怎么样的呢?有哪位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加班工资的基数不难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习惯。但是最后获得的加班费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加班工资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3、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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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多少
在江苏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计算基数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但是这里的实际工资不包括伙食补助费及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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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问一下江苏省的加班工资要求一般怎么算?
[律师回复]
一、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江苏省病假工资如何计算其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综上所述,按照江苏省病假工资规定,劳动者休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险的待遇,并且正常领取工资。对于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的,根据劳动者的工龄不同,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也不一样。如果工龄在十年以下,那么劳动者领取的病假工资应该是本人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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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不定工时的企业,员工加班怎么处理?需要付加班费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不按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情形,属于不按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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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
从年8月1日起江苏将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标准。方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2020元/月,二类地区1830元/月,三类地区16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小时,二类地区16.5元/小时,三类地区14.5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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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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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苏省上小学要不要迁户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则上来说,是需要的: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父母户口迁入当地,是办理转学籍就读的必要条件之一。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十五条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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