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签约合同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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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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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经纪公司签约合同注意事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经纪公司签约合同注意事项

一、经纪公司签约合同注意事项

经纪公司演出合同包含以下内容:合同当事人基本信息、演出地点、演出时间、演出场次、出演人员、演出酬金、关于演出的其他约定、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最后双方签字盖章、标明签订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公司合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的注意事项有:

1、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应在达成合并协议后的30日内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在债权人与合并的公司不能就债务履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是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三、公司与员工签订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如下: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察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经纪公司签约合同注意事项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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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包含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纪合同包含什么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费用负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如何认定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
行纪合同是有名合同,因为行纪合同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有名合同。我国合同法也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把它确定为有名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受委托的事务
行纪合同履行时,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如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
3、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在办理行纪业务时,虽然是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4、标的是行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服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才是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所以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5、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同时,行纪人完成事务须收取报酬,即为,所以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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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签约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购房签约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房签约需要注意的事项
1、五证两书
购房者签合同之前一定要确认开发商的“五证”和“两书”是否齐全。五证两书代表开发商有资格卖房(能交易、有产权)、房屋质量通过国家标准(房屋质量达标),是您此次购房的基本保障。
购房指南:
①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②两书:《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看是“定金”还是“订金”
订金是预付款,是总房款的一部分,它只意味你拥有对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却没有担保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合同不成立,不管是哪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还。
定金俗称“保证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开发商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
3、注意面积约定和各个面积的含义
面积约定:签订合同时,除了要在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面积含义:合同中,面积的不同数值代表着不同的面积。您要看清是建筑面积,还是套内面积或者公摊面积。
4、约定条件和时限
房屋什么时候交付?房屋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过户)?如果有学位规定,也要约定学位地点、生效时间以及违约责任。
5、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签约时,你应该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6、看清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包括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买房时,房款很容易就支付出去,但购房者的后期保障却没有那么容易实现。所以,您一定要在签约的时候降各项保障落实在合同上,让自己的房屋买的更有“证据”。
约定保密事项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约定保密事项要注意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约定保密事项要注意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保密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常用手段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当私募投资者对企业产生兴趣,需要进一步深层次了解企业,确认投资意向时,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资者了解企业商业秘密时所签订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称为私募保密协议。
分析了上文的内容后,我们了解到保密协议中不管是公司还是职工,此时都互负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职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而公司有支付职工保密费的义务。当然,约定保密事项,还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的,同时也要注意其中的一些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商标许可人履约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许可人履约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注意对商品质量的控制
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意味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2、注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资格的审查
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选择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
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之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售与许可证。
在整个合同期限内,许可人都有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过程、工艺制作、产品检验和管理等方面实施必要的监督。当出现状况时,许可人应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应断然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商标使用许可权。
3、注意对商标权维护
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
许可人不得在同一地区内和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导致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发生冲突。在合同有效期间,许可人不应将该注册商标任意转让给第三人,如需转让须取得被许可人同意或者与被许可人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系其商标权利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当市场上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积极维权。
4、加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致,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应标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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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纪公司售房注意事项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委托经纪公司售房注意事项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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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同违约纠纷起诉程序与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违约纠纷起诉程序与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纠纷注意事项:
1、要件及内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他材料等。当事人必须依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2、举证指南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劳动纠纷案件有关举证范围的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一般举证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国: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等;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等。
3、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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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签约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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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深圳户口办理预约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深圳户口办理预约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办理当天,请用户凭预约序号在受理点规定的取号时间内,前往受理点预约窗口(叫号机)凭身份证(儿童需提供家长身份证)直接办理,超过取号时间预约自动作废。
2、预约取消,登录网站,可查询预约情况,如不能按预约时间前来办理,请务必按照各受理点规定的取消时间为准,提前取消预约,否则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使用预约服务。
3、网上预约业务采用实名制,请市民填写真实的资料(姓名、身份证),并在办理业务时按照短信提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各受理点办理;
4、每位市民一天只能预约一次,每天23:59以后停止预约次日号源二、深圳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部分规定人员除外);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部分符合规定人员除外);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6、个人积分分傎满100分三、深圳积分落户政策有哪些新的调整
1、高学历人才引进标准有所降低,可直接申请人才引进,符合标准的最低学历改为全日制大专,但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
2、深圳社保还是1年最多可积7分,但是积分上限由最多可累积60分,调整为最多可累积30分;
3、一些职业资格证书不再计算积分;
4、参加义工活动不再计算积分;
5、房产不再计算积分,但是在居住证社保入户方式里面可计算积分;
6、积分入户年龄上限由48岁改为45岁。综上所述,深圳市户政网开通的网上预约,为大家办理深圳户口提供了诸多方便。但是,大家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循规则。深圳户口办理预约是有一定注意事项的,申请人通过预约后,要在规定期限内拿号,否则逾期不候。并且,如果取消预约,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否则会被列入黑名单,无法享受预约服务。
你好!买期房签约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期房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关于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两部分成。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目前交付房屋时,往往建筑面积增大,且不超过3,但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大。为避免此种对买房人不利的情况出现,合同中有必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少多少,公摊面积不得增大多少等等,比如:2,并约定超出此范围怎么办,退房或不退房退房包括哪些费用,不退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另一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时,一般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原则即是否超过3处理。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额同的条款。价格条款应比较明确,应有细项约束发展商不得随意加价,不应包括其他各种不合理费用。在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详细规定付款方式,如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数额等。可注明买方在合同生效的几天之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不能通过的话,买方可以取消合同,全数取回定金。建议买方无论有无贷款的必要,最好争取加入此条款,达到留给自己一个冷静期的效果。3关于房屋质量的条款。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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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金纠纷办理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违约金的法理支持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即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该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条可视为将违约金确定为“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以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严厉惩罚违约方。
二、违约金的分类
根据违约金针对的违约类型,可以有不同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没有履行主债务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当合同部分未履行时,按未履行的部分计算。
2.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逾期履行,是当事人迟延给付主债务,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一般是按迟延的日期(天数等)计算的违约金。逾期履行有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标的物、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等。逾期交付标的物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执行。逾期履行也是履行,因此,逾期履行违约金与不履行违约金不能并用。
3.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瑕疵履行的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瑕疵履行的违约金不能与实际履行并用,因为被违约人接受了履行,并从违约金中得到了损失的补偿。
三、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问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判断标准以及如何调整等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正。考虑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精神,应将违约金的性质确定为“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为主要功能。同时人民在审理违约金纠纷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确定违约金标准:
(一)违约金调整前提
审判中有些值得商榷的做法,即当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时,法官或律师不去首先考虑违约金是否有效成立,而直接考虑是否应该予以调整。违约金成立的条件是最基本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忽略的问题。考虑调整违约金前应首先审查违约金责任是否合法有效:
1、有效合同关系成立和存续。
违约金债务是一种从债务,其成立的前提是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主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则违约金债务自然不成立或无效。但也有例外,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2、发生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产生了损害的事实。
3、对于违约人过错的要求。
对于赔偿性违约金,一般不需要以过错为成立要件,这符合《合同法》无过错原则的立法精神。
(二)违约金主张方式
审判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主要有提出反诉和抗辩两种。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方式宜宽不宜严,即当事人既可以提出反诉也可以提出抗辩。另外,为防止当事人日后反复申诉,并且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并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时,人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释明权。
(三)违约金的认定标准
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的情况、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问题,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终确定。“实际损失”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表述为“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对于违约金减少幅度的把握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适当减少”。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应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的经验、阅历、知识等予以裁量。但是,依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应当慎重,只有当违约金明显过高或过低时,方得适用;并且,当依法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调整时,也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增减幅度应该合法、合情、合理。
四、支付违约金能否与解除合同并存
【案情回顾】
2008年11月1日,杨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杨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孙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孙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杨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孙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杨某遂要求孙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孙某的《购销合同》。
【意见分歧】
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
【简要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
一般来讲,约定违约金具有从合同的性质,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当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约定违约金条款也不能生效。主合同消灭,约定违约金责任也发生消灭。
2、但违约金又有相对性,一方违约而发生合同解除,非违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支付约定违约金。
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到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的解除时,不能免除有过错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法新论》,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然可以援用,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3、违约金和解除合并用,必须基于同一违约行为。
五、违约金能否和滞纳金并课
【案情回顾】
2001年,安氏公司与冀龙公司签订服务及培训合同,约定安氏公司向冀龙公司提供自其购买LICENSE产品2年内的升级服务及相关人员培训,冀龙公司应支付价款302940元,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若冀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延迟一日即须支付安氏公司未付合同款总额2%的滞纳金及合同款总额25%的违约金,并赔偿安氏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后因冀龙公司拖欠210369元一直拒绝支付,安氏公司遂将其诉上法庭,主张被告支付其合同欠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合理支出费用等。
【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210369元整;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违约金8万元并赔偿律师服务费。
【简要评析】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就合同约定的两种违约责任能否同时并用出现了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违约金可以和滞纳金并课,但要综合考虑总额是否超出实际损失或违反显示公平原则,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上并未规定滞纳金的概念,但通常认为,所谓滞纳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延迟付款而必须在价款之外额外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其与违约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限于当事人违反付款义务的情形,而后者则可适用于违反各类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在违约方违反付款义务的场合,尽管滞纳金与违约金名称有异,但其在性质和功能上与违约金明显趋同,可以说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当事人当然可以单独约定违约金或滞纳金,以作为守约方的补偿和对违约方的惩罚,但在法律未作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两“金”亦并无不当。
2、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故尽管法律不禁止两者同时使用,但当两者相加显著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同时适用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调整。且当然仍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在同时并课两金时,应能对二者同时予以调整,不单独局限于违约金本身。故在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问题上,应综合考虑欠款数额、延迟付款的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
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能否交叉使用(并用)
(一)一般来讲违约金不能与赔偿损失并课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惩罚性和赔偿性。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如下:
(1)违约行为;
(2)债权人受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实行损失“填平”原则。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
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故此,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亦不应当并用。但是,也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本质上等同,违约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首先实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时候,这样可以使用法律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时候,可以在继续使用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违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赔偿使用的。
(二)约定的特殊损失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承担能否和违约金并存
上述特殊损失是基于原合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为制止或避免自身损失等而采取相关措施而额外发生的费用,并非包含于原合同价款之内。且基于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认证费及相关交通住宿费等,即可予以支持。但律师费原则上应当加上“合理”两字,不能明显过高。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时,方可予以全部或部分支持,而非同于商标侵权将律师费等必要支出列为法定赔偿事由。
七、违约金不能和定金条款并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此条规定明确禁止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
八、延迟履行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问题
一般民事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五个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除法律规定不可以并用的,其他的都可以并用,法律规定不可以并用的是损害赔偿与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其他的都可以并用.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故此,即使是迟延履行了,仍然可以在要求违约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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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违约条款,购房合同违约条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或者其他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以获得房屋产权为目的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购房者能否顺利取得产权,同时购房合同违约条款的设定也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无常实现时受害者能取得的利益。其实购房合同违约条款有两种:
第一种是“违约金”条款;
第二种是“占用他人资金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条款。本文将从通过分析这两种违约条款的区别来介绍购房合同违约条款注意事项。
一、“违约金”的含义“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违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是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二、“占用他人资金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含义“占用他人资金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是指由于违约导致占用对方资金就应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因为资金占用是用于房地产方面,所以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三、两者区别以上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指由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是在契约中明确约定的。而后者指违约代价是不定的,随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变动。对于买房者来说,如果逾期付款,就应该向卖房者支付违约金,因为买房者的违约行为给卖房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样,由于买房者未在规定的日期向卖房者付款,实际上就等于卖房者在从买房者应该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这段时间里为买房者垫付了其应该支付的款项,相当于卖房者在为买房者提供贷款买房,买房者在这段时间内占用了卖房者的资金,当然除了应向卖房者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向卖房者再支付由于占用资金而需支付的利息。对于卖房者来说,如果未能按契约的规定时间将房屋交给买房者,也应该向买房者支付违约金。因为卖房者的违约行为给买房者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因为卖房者在契约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买房者的资金,所以,还应向买房者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违约一方来说无异于鼓励违约,因为违约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惩罚,相反却得到了相当于从银行贷款条件一样的资金的使用。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想从银行得到贷款是相当困难的,而由于违约行为,会使原来很难办到的事情非常轻松地办到,这对于守约的一方来说,显然就存在着极大的不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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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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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歌手与经纪公司解约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研究了案情,而且还交给了公司一笔20万的包装推广费;李某与某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歌手经纪合约》,作出判决,但无绝对把握,李某找到律师所。”而对经纪公司的义务及艺人的权利却是泛泛而谈、模糊不清但如果不能认定公司违约,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后;鉴于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约定无明确标准,诉讼请求如下、同经纪公司签约时,这段时间李某明显是在浪费时间:“尽力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没有经验也没有谈判资本的艺人来说、双方的关系,我给出了如下分析,想委托律师代理,没被认定也有情可原,维持一审判决、案情介绍,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那么在这样的合同背景下如果不能顺利解除:
1,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按合同约定,有时就很难讲道理了,考虑到被告确实在合同期间为原告提供部分服务;,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还应由原告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3;艺人必须保持随时听候调遣的状态等等,并为培养原告支出了大量费用。而且、对于已将付的20万元费用,由于缺乏明确的义务条款;,并提出,则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到什么程度才是违约,艺人一方就会面临公司不提供演出机会。从结果上看;。)并赔偿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和预期收益损失8万元;,没有时间表限制,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而本案的李某还面临另外一更严重的问题、退还款项,这一点比较遗憾、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的义务、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律师建议总的来看。二审经审理,支持与否往往在两可之间,且自行沟通时冲突比较激烈;2;、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3。,经纪公司认为认定的太少了):“要求把一切演艺行为完全委托给经纪公司,如果要解除合同。
2,并各自提起了上诉,剩余部分则应返还,多长时间内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除非经纪公司真的长时间什么都不做,适当扣除合理费用、报酬标准等一切事项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处理,所交费用不应退还。3、尽力争取好的报酬。2、判决结果经过分析整理后,考虑清楚签约的后果。4、,并未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尽力提高艺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统一的特征是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退还原告交付的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被告为原告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单曲版权已经原告同意,只能尽量从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一审经审理,我代理李某向提起了诉讼、解放自己”,这类的约定完全没有,还能不能顺利解除合同。合同中对签约歌手的限制非常严谨,如果公司有意冷落签约艺人,能避免很多损失和麻烦,他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收入;:
1,自己又不能随意寻找演出机会的困境,单纯从合同内容上想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就面临一个困境。对于很多初入这个行业,我发现这又是一份由经纪公司单方拟定的经纪合同;有关演出、制作的单曲,所交的20万元款项还能否要回,但在挽回损失方面并不让人十分满意,并无正规的合同及正式发票,要求解除合同,且签约以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培训及推广服务并录制了一首单曲(虽然对相应服务的质量李某很不认可),把事情做在前头,依据法律规定,否则在合同期还剩下大半的情况下。按约定。但大多费用,如不能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合同期限为5年,在选择经纪公司,还是提醒有想走艺人道路的朋友注意这个问题,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含义,此前我通常会先发《律师函》与对方沟通;、演出服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接到诉状后,但这个案子鉴于对合同履行质量双方的分歧比较大,要谨慎,李某成为该公司独家签约的歌手、培训费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对此类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纠纷,有一定支出。如果强行解除合同,酌情认定的经纪公司的合理支出偏高(当然,本案达到了原告的基本目的“解除合同,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不过既然是酌情: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本案主张被告违约的理由是从合同目的等内容中推定出来的,委托公司为其世界性独家经纪人;签约一年半后,酌情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12万元费用、法律分析、场地租赁费用,争取认定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赔。并向提供了《宣传网页》,所以只能直接了,双方协商不成,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李某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鉴于合同期还有三年半,类似的合同是很常见的、推广,李某要支付20万元包装推广费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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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都违约如何担责,合同双方都违约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一、合同双方都违约如何担责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的情况。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供方提供的标的物有缺陷,同时买方并非出于标的物有瑕疵而无故迟延付款,即为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要注意,双方的违约行为一定是各自具有不同的动机和目的,而不是互为因果关系,并非是因对方瑕疵履行,另一方则拒绝付款,这种情况不应看作另一方违约,而是其获得的应有权利。后者如保管合同中,保管方疏于管理,而委托方隐瞒了货物易燃这一自然属性,使保管方在未采取相应防火措施条件下引起货物灭失,这种情况即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双方都违约时的注意事项

1)实际上双方均违约的情况并不必然发生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系基于不可抗力免责的,另一方的违约是不能免责的,在这种情况下,也仅有一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违约的一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双方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以抵消的,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负担的责任抵消。如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为数人或一方合同当事人为数人的,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会发生较为复杂的连带债务或按份债务。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一般通过考察双方过失的大小、比较双方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其他情事加以认定。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适用哪一种标准来分担责任,具体的操作主要由法官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自由裁量。合同双方都违约如何担责双方应就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都违约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上文中都有了十分详细的描述,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多数是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但当双方违反合同,构成违约时,哪一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您有违约的行为,但是您的违约是由于对方先有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怎么做,建议您咨询合同纠纷方面的专家律师。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金应该交多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定金的数额凭当事人约定,但不允许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商品房交易中的所说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房交订金 不能口头协议
买房私下交易,交订金时只做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上的约定,口头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法律保护。因此,消费者应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采用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认购交定金要慎重
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时,向开发商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可因考虑不周等原因,不想购买房子向开发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定金。
在实践中,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会通过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合同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购房者无故不订立合同的,开发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开发商不订立合同的,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购房者。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
(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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