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合同符合法定生效条件就是有效的,生效条件有: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其他规定等。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深圳小产权房买卖不同于其他地方,有其特殊的审理逻辑。
第一、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自建的合法建筑,因集体土地国有化之后,集体土地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已不再适用,依据鼓励交易的规则,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有效处理。若卖方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等主张履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由买方继续享有房产的使用收益权利。
第二、对于已经经过合法程序确认权属的建筑,无论确认的房产性质是否属于市场商品房,对于此前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的买方,相关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其他处理细节可以按前述第一点处理。
第三、对于尚未完成确权手续,但已获得政府部门的临时使用许可的违法建筑物,因政府相关部门尚未完成建筑物的合法性最终确认,此时法院不宜做出实体处理,可以采取暂时不予受理的或受理后等待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第四、对于既未经确权,亦未获得临时使用许可的违法建筑,因其已确定不能通过申报程序转为合法建筑,相应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并按合同无效的原则互相返还。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一般是怎样的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应作无效处理。
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
1、城市房价过高:中国许多大中城市的高房价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与此同时,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无法满足这些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2、擦边球的空间:根据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民可以自行经营,而且农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给小产权房留下了一个擦边球的空间。
3、农地制度不合理: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费用);由村集体牵头开发,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及成本费。在这一开发过程中,农民集体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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