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屋买卖需要哪些材料
二手房屋买卖需要的材料有:二手房购房合同、二手房购房发票、二手房初始登记证、房产证、土地证、房屋平面图、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二手房转移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房屋抵押贷款需要的手续有:
2、房产抵押合同原件;
4、授权委托书;
5、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房屋确权需要哪些手续
房屋确权需要的手续:
1、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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