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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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

1、向反担保合同公证公证员提交申请材料:

(一)反担保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反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的《居民身份证》;

反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反担保人采用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提交相关的所有权证明及与之相关的批准、登记证明;

(二)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担保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担保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担保能力证明;

(三)主合同保证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文本;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怎么确定

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顺序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清偿顺序是:

1、如果该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的,优先执行该抵押物。

2、如果该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则任意执行抵押物或者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反担保合同公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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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反诉的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是指反诉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提起的方式、时间及审理等条件。
(1).反诉提起方式。反诉是民事诉讼所独有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反诉?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毕竟都是民事诉讼,原、被告主体地位平等,所以应允许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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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诉提起的具体时间。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阶段提出,我国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反诉,必然重新进行诉讼程序,也会造成一些重复劳动,拖延本诉的审理。然而,是否庭审辩论结束后都不能提出反诉呢?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经过、答辩,尤其是庭审辩论以后,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多。特别是一些民事案件标的额较大,而又涉及外地的经济纠纷,应当允许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起反诉。否则,如果不许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提起反诉也不予理睬,表面上看争取了时间,使本诉及时审结。而事实恰恰相反,因为这类纠纷的棘手程序是执行,要是被告在庭审辩论以后,提出的反诉成立,而又进行了实体审理后,反诉和本诉的请求可以相互冲抵,执行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不允许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提起反诉,让其另行,本诉和反诉的结案就存在一个时间差,很可能耗费时间和精力,结果有时很难预料。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应当灵活掌握,允许被告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裁判作出之前,提出反诉。
5、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即对上面其他条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的详细解释。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再例如,原告离婚,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提起反诉,说合同本身无效,要求依法撤销。
(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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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存单的质押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热门城市:海珠区。涿州市。耒阳市。四会市。武冈市。固安县。泗水县。洞口县。存单质押贷款,它指的是借款人以银行签发的、其本人名下的未到期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设置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但有些人并不了解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范围。下面就由网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其他手续的介绍。
一、存单质押贷款概念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最高可达质押价值的9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视借款人情况最多下浮10%。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二、存单质押担保理解贷款人已经将存单质押贷款后,还可继续利用,也就是利用存单去质押担保,再次担保。
三、存单担保范围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五、存单质押借款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如果借款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的话,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六、存单质押贷款对质押品要求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七、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八、存单质押贷款利率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小编温馨提醒: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但是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另外小编再次提醒建议,存单二次担保一定要了解清楚其承担的其他债权,避免多重复杂纠纷。或者在贷款担保前就先咨询,了解清楚,做好充分的准备。
劳动仲裁反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仲裁反诉的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定义及特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的反请求。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反诉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就无从谈起。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销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反诉的上述特征,法律规定,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除此之外,反诉还的其性,反诉提出之后,如果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如果不发生本诉撤诉的情况,应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作用
反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作用,表现在:
(1)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2)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明辨是非;
(3)由于反诉可吞并或抵销本诉请求,反诉的成功提起可使反诉人占据主动。
由于反诉具有的以上作用,实践中只要符合反诉提起条件的,应尽可能提起反诉。
三、反诉的提起
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提起,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
(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诉讼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超过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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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保证范围
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是指,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如果其合法权益如果收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对其进行补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具体有: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2、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的利息。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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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劳动仲裁的反诉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定义及特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的反请求。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反诉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就无从谈起。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销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反诉的上述特征,法律规定,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除此之外,反诉还的其性,反诉提出之后,如果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如果不发生本诉撤诉的情况,应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二、反诉的作用 反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作用,表现在: (1)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2)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明辨是非; (3)由于反诉可吞并或抵销本诉请求,反诉的成功提起可使反诉人占据主动。 由于反诉具有的以上作用,实践中只要符合反诉提起条件的,应尽可能提起反诉。 三、反诉的提起 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提起,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 (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诉讼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超过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反诉流程中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反诉程序中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原理更多是依据法理学的理论,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提出的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只不过它有自己的特征罢了。
反诉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反诉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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