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金是可不可以退还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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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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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可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购房意向金是可不可以退还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不可以帮助到您。
购房意向金是可不可以退还

一、购房意向金是可不可以退还

购房意向金可不可以退。因为购房意向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方式,是由双方约定好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为了刺激买房者购房的积极性,而对买房者承诺的一定优惠。因此所交的意向金可不可以作为日后的房款,相反如果购房不成功的话,意向金应返还给买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期房定金认购合同可不可以退

期房定金认购合同是否可不可以退,具体看情况而定,一般情况如下:

1、房屋认购合同中定金是不可不可以退还的,不过,如果开发商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就是无效的,定金需要退回;

2、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属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可不可以正式签约,属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3、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4、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可不可以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5、如果一方在正式签约时对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不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不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三、买房定金可不可以退

买房定金是否可不可以退,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一、出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定金不可不可以退

1、签了认购书反悔,定金不可不可以退。购房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购房者交款后反悔,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的,定金是不可不可以退还的。

2、因个人征信贷不了款,购房定金不退由于个人征信属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因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可不可以签订,则购房者无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自己所缴纳的定金。

二、可不可以退还购房定金的情况

1、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或者产权证,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达成。

2、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已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

3、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如卖家对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条款无法确定,或者卖家对认购书中的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进行修改等。

4、买卖双方均无过错,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旧未可不可以订立。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致使该商品房项目未可不可以建设或未可不可以按原约定建设等。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可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购房意向金是可不可以退还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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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房交了购房意向,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买房交了意向金秦某通过中介看中定西路上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按意向书约定,秦某当天付了1万元意向金。一周后,秦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金,遭到中介拒绝。为此,秦某把中介告上法庭。购房意向书有没有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秦某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意向金,意向书对意向金的用途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庭审中,中介出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金次日,上家张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1万元。据此,一审驳回了秦某的请求。秦某未上诉。点评:意向金的处理不同于定金,其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在实践中,按照判决及行业惯例,意向书中对意向金的约定及上下家议价是否成功是意向金能否返还的关键。在议价成功前,按照规定,上下家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对中介的委托,因此意向金应当返还。不过,上下家撤销委托给中介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议价成功以上下家就买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定金支付为准。一般来说,上家收到中介转付的意向金后,上下家产生定金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上家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下家不买房不能拿回意向金。在此,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意向金的处理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二是中介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遵守诚信原则,否则不能擅自把意向金转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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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金协议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1、意向金协议中应该明确意向金所指向的标的,防止中介或者出售者偷梁换柱,约定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屋的具体情况等等。 2、明确购房意向金在什么时候转变为购房定金,这直接关系到购房意向金能不能要回的问题。 3、在意向金协议中约定好房屋的价格,意向金交纳方式,币种等情况。 4、约定好违约责任,最好约定不同意购房的,可以全额返还购房意向金。 什么是购房诚意金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 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什么是购房意向书,不认可购房意向书的情况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购房意向书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习惯,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签订《购房意向书》(有些称为认购书),以说明双方对购售房屋已达成初步意向。《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及其它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实践中,《购房意向书》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还有定金内容。
二、不认可购房意向书的情况有哪几种意向书可以看成是一个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有一条很重要: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和精神。购房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一直是很多购房者想弄明白的问题,出现纠纷、不认可意向书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
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
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有的“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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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购房意向金可以退吗
交了购房意向金可以退吗?一般来说买房的意向金是可以要回来的,毕竟意向金不同于定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中介公司就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意向金只是一个购房意愿的表示,在中介公司尚未和业主达成一致时,客户随时可以取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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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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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购房意向书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习惯,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签订《购房意向书》(有些称为认购书),以说明双方对购售房屋已达成初步意向。《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及其它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实践中,《购房意向书》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还有定金内容。
二、不认可购房意向书的情况有哪几种意向书可以看成是一个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有一条很重要: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和精神。购房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一直是很多购房者想弄明白的问题,出现纠纷、不认可意向书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
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
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有的“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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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购房意向书,不认可购房意向书的情况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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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购房意向书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习惯,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签订《购房意向书》(有些称为认购书),以说明双方对购售房屋已达成初步意向。《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及其它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实践中,《购房意向书》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还有定金内容。
二、不认可购房意向书的情况有哪几种意向书可以看成是一个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有一条很重要: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和精神。购房意向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一直是很多购房者想弄明白的问题,出现纠纷、不认可意向书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
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
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有的“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认购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签订认购意向书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认购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认购意向书”,那么该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吗签订后,如果一方反悔,签订认购意向书责任如何承担对此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看意向书的内容,从意向书的本意看意向书是为了今后履行一定行为的约定,如果对所购房屋只有一个大概的意向,而没有具体的标准,也没有预付款等等,这样的“房屋认购意向书”是真正意义上的意向书,双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一般不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另一种认购意向书名为意向书而实质是购房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约定的比较明确具体,以及预付款、首付款或定金交付、使用,以及违约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的意向书其实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取决于开发商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所以,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购房合同(包括意向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购房意向书怎么退款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意向书怎么退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者在交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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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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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意向书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收购意向书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意向书(下称“本意向书”)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其中:甲方与乙方合称“转让方”,丙方与丁方合称“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宾馆二楼,营业执照注册号是:,法定代表人:。
甲方与乙方共持有项目公司100的股权。
转让方、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事宜形成共识,并达成本意向书如下:
一、转让所有权
转让方确认,项目公司正在建设和合法拥有位于电站,该电站总装机容量为(以下简称“项目”)。
二、转让方式及价款
1、各方初步同意,项目总造价及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溢价款项之和为万元(即元),其中包括受让方为受让转让方的股权而共应支付的转让价款及项目公司的贷款。转让方在年月日前向受让方支付不少于万元的转让款,在年月日前支付万转让款。即在年月日前支付转让款万元。此款由丙、丁方按拟所受让的股权比例支付。最终交易价格待受让方结束尽职调查后由双方根据各项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调整。
2、各方同意,由受让方共同收购项目公司中全部股份,初步拟定丙方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丁方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转让”)。
3、各方同意,股权转让时,应由受让方先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方保留的股权作为对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转让方所保留的的股权转让款,转让方以质保金的形式予以支付。待项目建成全部通过竣工验收手续后,受让方再行收回剩余的项目公司股权。
4、股权转让后,仍由转让方代持股权。转让方法定代表人仍为项目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项目公司印章交由实际控股方管理。
5、转让方负责在转让过程中与有关政府方面的协调工作,确保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建设管理
1、受让方同意,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项目由转让方之一(“总承包方”)作为交钥匙工程进行建设(包括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建成后,总承包方以交钥匙的方式,将项目(包括送出工程)交付给项目公司。各方同意,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变更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其它法律文的主体及修改的关条款。该等合同附件应与正式的项目转让协议同时签署。
2、转让方同意,在项目建设期间,受让方有权委派相关管理人员或委托监理公司对项目的工程及质量进行过程监督管理,转让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3、总承包方应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每推迟一天由总承包方承担元违约金。
四、增资、融资
各方同意,股权转让后,如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公司追加资本金或需要各方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则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股权比例增资或进行融资。
五、受让方将在本意向书签署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首批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甲方同意在收到该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后准备受让方和或其所委托的专业顾问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积极接待和配合受让方尽职调查小组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六、非外资控股及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
受让方同意在年前将保持项目公司为国家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关规定下的中资或中资控股公司;同时转让方同意,年起项目公司可变更为外资控股的公司。受让方同意放弃年的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转让方用经核证的二氧化碳减排收益权所进行的融资由转让方享有和支配。
1、各方同意全力推进本次股权转让的工作。在受让方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以后,各方应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就股权转让事项签署框架协议,并根据框架协议的内容开始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谈判和文件草拟与签署。
2、各方同意,在转让方于年月日前支付转让方万元转让款的前提下,在本意向书生效后日内,不与任何第三方就本意向书之内容进行接触与谈判,不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意向书内容有关的协议或给予其相关的承诺。
3、各方确认并同意,在本意向书签署前和存续期间,一方已向对方披露的有关其经营、财务状况等所有信息(不论以何种媒介表现)(以下合称“保密信息”)应为保密信息。除非各方另有书面约定,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除为本次项目转让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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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意向金协议怎么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1、意向金协议中应该明确意向金所指向的标的,防止中介或者出售者偷梁换柱,约定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屋的具体情况等等。 2、明确购房意向金在什么时候转变为购房定金,这直接关系到购房意向金能不能要回的问题。 3、在意向金协议中约定好房屋的价格,意向金交纳方式,币种等情况。 4、约定好违约责任,最好约定不同意购房的,可以全额返还购房意向金。 什么是购房诚意金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 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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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金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1、意向金协议中应该明确意向金所指向的标的,防止中介或者出售者偷梁换柱,约定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屋的具体情况等等。 2、明确购房意向金在什么时候转变为购房定金,这直接关系到购房意向金能不能要回的问题。 3、在意向金协议中约定好房屋的价格,意向金交纳方式,币种等情况。 4、约定好违约责任,最好约定不同意购房的,可以全额返还购房意向金。 什么是购房诚意金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 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购房意向金合同怎样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1、意向金协议中应该明确意向金所指向的标的,防止中介或者出售者偷梁换柱,约定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屋的具体情况等等。 2、明确购房意向金在什么时候转变为购房定金,这直接关系到购房意向金能不能要回的问题。 3、在意向金协议中约定好房屋的价格,意向金交纳方式,币种等情况。 4、约定好违约责任,最好约定不同意购房的,可以全额返还购房意向金。 什么是购房诚意金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 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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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退购房意向金
购房定向金退款事宜,买卖双方未达成共识时,居间机构负责全额返还;双方已书面协议并同意时,共同承担退还款项责任。交易进程推进中,意向金通常会自行转变为定金。依法维权,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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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签购房意向金协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签购房意向金协议?
1、意向金协议中应该明确意向金所指向的标的,防止中介或者出售者偷梁换柱,约定房屋的位置,面积,房屋的具体情况等等。
2、明确购房意向金在什么时候转变为购房定金,这直接关系到购房意向金能不能要回的问题。
3、在意向金协议中约定好房屋的价格,意向金交纳方式,币种等情况。
4、约定好违约责任,最好约定不同意购房的,可以全额返还购房意向金。
什么是购房诚意金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 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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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合同违约后意向合同金退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购房意向合同违约后意向合同金退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购房意向金,可以全额退款的。
二,意向金是附条件的定金。意向金是购买房屋的意向。在买方有购买意向后,委托中介公司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卖方同意买方的购买条件(要约),房产开发公司将意向金转交给卖方,此时意向金性质就发生变化,自动转化成定金,意向金协议也自动转化为定金协议。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将把意向金返还给买方,若意向金协议转换为定金协议那么将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买卖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三,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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