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可不可以与戒毒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不可不可以与戒毒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戒毒人员吸毒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戒毒人员戒毒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的,则单位可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如果戒毒人员与单位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戒毒人员辞职的,单位也可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不可以行政复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是不可不可以行政复议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不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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