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一般没有没有失业救济金。对于劳动者自愿中断就业的,都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所以劳动者不能去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该救济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没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二、一方合同违约另一方能解除合同
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没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合同解除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由当事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即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为防止合同解除权的滥用,相对人可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即确认合同解除合法性与否。合法解除产生解除的效果,违法解除不产生解除的效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没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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