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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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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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有仲裁的可以仲裁;不能仲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农村土地互换纠纷如何解决

土地互换纠纷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正确认识互换承包合同的效力

2、承包地互换纠纷的民事责任

3、互换承包地纠纷的担责方式;

4、发包人在处理纠纷中的地位及作用;

5、充分运用调解与仲裁功能解决纠纷。

土地互换需要注意的地方有:

1、土地互换以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2、对于土地互换的双方仅限制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再就是要注意互换土地是出于相互之间的耕种方便或各自管理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等价互换,也可以不等价互换,在不等价互换情况下,可用金钱补足差价;

5、互换土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采用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互换土地一般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在未经过登记的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三、农村开荒土地纠纷如何去解决

1、对于开荒地,开荒人并没有必然的使用权,也不可能有永久的使用权。开荒者应该与土地所有人(如村民组集体、村集体)签订合同以确定土地使用权

2、如果对开荒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处理,如果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开荒者作出适当补偿。

3、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4、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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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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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以上那是一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状的写法的一个格式。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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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这边因为建房的事情,于是村民和其他施工的人起了纠纷,请问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你怎么写
[律师回复]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上诉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阐述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属于歪曲客观事实,曲解合同条款,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
一、答辩人***是涉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利以被答辩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将答辩人***列为一审被告,没有错误。
答辩人***曾经是济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在签订涉诉合同时济南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吊销营业执照,涉诉工程是答辩人***实际施工,并且履行完毕涉诉合同。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也很清楚的证明被答辩人明知并认可答辩人***是实际施工人的客观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答辩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以被答辩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二、被答辩人主张涉诉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为附条件民事行为,所附条件未成就不应该支付工程款,是对合同条款的曲解,是不成立的。
1、涉诉工程于2010年11月8日验收合格,依据涉诉合同约定,涉诉工程竣工验收后被答辩人就应当支付总造价的70%。
2010年11月28日被答辩人泰安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证明2010年11月8日涉诉工程全部通过白浪河工程业主潍坊市规划局验收合格。依据涉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间和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总造价的70%,工程款的30%按建设方要求执行,”一审判决被答辩人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总造价的70%,是正确的。关于工程款的30%按建设方要求执行的问题,答辩人拟申请法院责令被答辩人或者向被答辩人调取被答辩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以便查清本案事实,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2、涉诉合同38条约定:“工程量造价按实际评审决算为准”,很显然 “实际评审决算”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被答辩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
涉诉合同履行中,答辩人垫付大额的工程款和人工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答辩人仅支付很小数额的工程款。答辩人将工程预算书递交被答辩人结算,但是被答辩人无理推脱,拒不进行结算。无奈,答辩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依据涉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8条约定:“工程量造价按实际评审决算为准。”被答辩人不与答辩人进行结算或者达不成结算协议的情况下,对涉诉工程量造价进行审计评估,按照实际评审确定涉诉工程造价是没有错误的,也是双方约定的内容。
另从涉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8条的字面意义和实际内容上分析,很显然 “实际评审决算”并不是也不可能是被答辩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
为此,被答辩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所附条件未成就,不应该支付工程款,是对合同条款的曲解,故意的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是不成立的。
三、一审法院委托潍坊***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涉诉争议的合同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潍普信鉴字(2011)第002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1、本案涉诉合同对合同价款没有明确约定,双方有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一审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数额予以审定,是正确的。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涉诉合同第38条约定:“工程量造价按实际评审决算为准。”这是双方涉诉合同约定的条款,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双方签订的涉诉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办法,也没有约定以被答辩人主张的“财政评审的四方认质认价工程实际结算价”认定为涉诉合同价款。
《山东省高院2005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建筑工程纠纷指导意见:“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为此,一审法院委托对涉诉争议的合同价款进行评估审定,没有错误。
2、一审诉讼中,对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鉴定人员也出庭答复,鉴定机构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
一审庭审中,虽然被答辩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一审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结论进行了合法质证。
《山东省高院2005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建筑工程纠纷指导意见:“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鉴定人也出庭答复的,当事人就鉴定的事项上诉请求二审重新鉴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为此,潍普信鉴字(2011)第002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成立的,故意曲解合同条款,拖延或者逃避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答辩人垫付资金履行完合同义务,被答辩人仍然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答辩人不仅支付大量费用起诉索要工程款,还要安抚农民工耐心等待不要闹事。工程验收交付长达两年之久,被答辩人拒不支付工程款,还无依据的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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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首先,协商乃解决法律纠纷的妥善途径之一,合同当事人在彼此尊重且诚挚友善的基础之上,寻求通过相互之间的沟通与磋商以化解争端,这种模式无疑是最理想的途径。其次,当协议无法在各方间达成时,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来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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