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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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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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与未成年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与未成年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与未成年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与未成年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一定有效,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决定是否有效,即八周岁以下,无论签订什么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果;八周岁以上签订与其行为能力符合的合同,是具备法律效果的。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抵押签买卖合同是否能有效

抵押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

1.抵押人抵押权人没有约定不能买卖的,则签买卖合同有效;

2.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合同中约定不得买卖的,则签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的义务有什么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主要有: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

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与未成年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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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与夫妻一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与夫妻一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吗
要看情况。

一,房屋买卖协议是合同的一种类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一种属性,并不因为合同的最终结果而改变,所以不能以合同最终的归属来断定合同本身的性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效力待定是合同自身的属性,如果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时,合同才最终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二,我国《婚姻法解释
(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无权处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视为无权处分人,所以张某与王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能够得到李某的追认,则该合同即转为有效的合同。但最终该合同本身的性质是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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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针对双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契约,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如约定财产的归属,约定一方有不忠行为时给对方的赔偿数额,甚至有约定空床费的情形,《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即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婚姻法》对于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与非法人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醒大家;

3)有自己的名称;

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但是有资格和权利对外签订合同。该分公司自然不同意,尽管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一方单方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该分公司作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该分公司并非的法人企业,认为自己虽然不是法人,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呢,但是不核算,不能对外签订合同、组织机构和场所,依法成立的合同:

1)依法成立,从而主张该合同无效;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要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外资企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于是,得不偿失。显然,该分公司并非法人。那么,甚至严重影响公司的行业形象。该分公司一般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而且有时单方违约还可能造成自身更大的损失,那么这份合同就应该是有效合同。”所谓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实,包括,属于法人单位。法人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甲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变更:(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甲公司主张说、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因此。而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后来市场上该货物紧俏,本案中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即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甲公司打算撕毁与该分公司的合同、街道,我们主要判断非法人单位签订对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明显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是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而试图不履行已经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某集团公司的一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伙组织,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村办企业;

6)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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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的区别,可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形式要件;而非要式合同则与此相反,并无特定形式要件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亦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结合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在当事人双方进行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时,均应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质言之,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赠与合同等涉及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均为要式合同。
  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严格到相对宽松的演变过程。在《合同法》正式实行之前,一般采取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即凡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非经书面形式不发生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此严格的规定逐渐有所放宽。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正式实行,其中第36条明确规定了要式合同的例外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欠缺条款的认定
  《合同法》于总则部分,即第12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情形下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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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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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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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该法分则部分亦根据合同具体类型的不同,对其他可以约定的条款进行了规定。从法律规定的文义理解,上述列举的条款并未合同成立的必需条款。问题也由此提出——合同成立至少应具备的条款为何?此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直有所争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和数量的,则一般认定合同成立,但另有法定或约定的情形除外。
  在根据上述规定对合同成立与否予以明确后,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在纠纷发生后进行救济,还须对欠缺的条款予以认定。《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无法判断的情形,此时就应依据《合同法》第62条予以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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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其他的工作均不能招收未成年人,同样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 2、身体健康。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使用童工行为,这种行为属于非法用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相应的工作保险待遇。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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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其他的工作均不能招收未成年人,同样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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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关于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效力待定是合同自身的属性,如果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获得处分权时,合同才最终有效,否则合同无效。

二,我国《婚姻法解释
(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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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无权处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被视为无权处分人,所以张某与王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能够得到李某的追认,则该合同即转为有效的合同。但最终该合同本身的性质是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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