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拆迁安置不满意怎么应对
对拆迁安置不满意的维权: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3、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拆迁只补偿不安置怎么办
1、如果被拆迁房屋没有得到安置,我们可以找政府来解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问题。
2、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交换。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建安重置单价合并为新建+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底价+价格补贴)×价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3、被拆迁房屋采用重置法评估的,应当按照重置单价合并成新的评估方法,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一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住房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不给安置费怎么办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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