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怎么划清挪用特定款物罪与一般挪用行为的界限
一般挪用行为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的挪用行为,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二者毕竟是性质不同的犯罪,仍有许多明显的差异,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前者挪用的范围更广一些;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包括钱和物;
3.犯罪主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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