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转租房屋的部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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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转租房屋的部分

一、可不可以转租房屋的部分

可以转租房屋的部分,但是转租需要经过房东同意。租赁合同中明确许可的、租赁期间房客征得房东同意的、房东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客转租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房客可以实施转租。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如果二房东有正式的租赁合同,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看二房东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和大房东签定的租赁合同;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明确租赁期限、房租支付时间和付款方式,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租金收据;

5、应对能否转租做出约定;

6、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的补偿标准;

7、入住前检查屋内家具、电器、其他设施的好损情况,并约定维修责任;

8、应对提前终止合约情况做出约定。

除了上述的还要注意下列事项,否则,大房东终止合同,给你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找二房东要。

1、签定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得到出租人(大房东)的书面同意;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原二房东和大房东的合同(主合同)约定的期限;

3、合同中约定事项不能超过主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预租的商品房

4.不得违背双方意愿,有问题,双方要共同讨论。

另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转租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租房可以转租吗

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可不可以转租房屋的部分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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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部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是否可以转租房屋的部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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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转租,是否应当收取房屋转租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3月20日与店主张某的岳父A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以及刘某在租期内无权转租等内容。2011年2月,袁某得知刘某承租的店面要转让,便于2011年3月6日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将店面的经营权转让给袁某等事宜,但未约定租期;袁某支付给刘某转让费3.85万元。2011年4月,因合同到期,店主张某要求收回店面,遂袁某,要求袁某搬出店面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判决确认: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袁某搬出店面,并按每月680元租金支付给张某。袁某在该店内从2011年3月经营至2012年1月。判决:应当认定转租无效经审理认为,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经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收取的3.85万元转让费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其取得该款没有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袁某在与刘某协商租赁该房屋时,应当了解房屋的权属及刘某有无转让权,因其疏忽没有了解,袁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明知自己无转租权而进行转租并收取转让费,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袁某已经营了约10个月,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袁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任何损失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返还袁某店面转让费3.85万元的70%即26950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负担;
二、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房屋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但刘某与袁某签订的转让其承租的房屋经营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转让费用具体包含的费用性质,而且,当事人表示该转让费主要是一种经营权的转让费用,是沿袭市场惯例的做法。现因次承租人袁某未与房主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费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快速解决“土地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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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如何转租,租赁房屋转租有哪些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出租给
第三人,从而形成了出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与普通租赁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无差异。  应注意的是,由于转租是建立在转租人租赁权基础上的行为,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为前提而成立,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受转租人使用收益权能范围的一定限制。例如转租合同上所定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否则原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后,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就属于对出租人构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所有物。因此,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2、出租人与承租人(转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转租行为影响继续有效存在,出租人和转租人各自继续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承受合同上的义务。  
(2)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应解释为因可归责于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物损失时,承租人才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租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无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存在两对权利义务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转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仅能向租赁合同相对人,即承租人要求其违约责任。  这里说的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发生法律关系指的是基于合同责任的关系,在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基于其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与次承租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破坏,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照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合同中止后的情形。  在原租赁合同中止后,发生两种法律结果,
第一是根据《解释》第15条规定,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自行中止,
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后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就从有权占有变成了无权占有。  因此,基于这两种法律结果,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挪房,对于逾期不挪房的次承租人,出租人也可以基于对房屋的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解释》在第18条作出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止履行后,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尚不全面,因为其忽略了承租人在次承租人逾期挪房中的作用问题。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合理占有基础是与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如果因为转租人(承租人)的过失致使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了原合同期限的话,次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付逾期挪房费用后,应该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当然,如果承租人没有过失的话,则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使转租合同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话,那么,有过错的承租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范围应该包括对善意次承租人腾房费用的承担,因此,在次承租人缴纳逾期费用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承租人追偿。
承租人转租房屋后,有权转租吗
[律师回复]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柳,原本与两个姐妹一起租住在城郊一套三居室的房子里。现如今,她俩一个结婚嫁人,一个出国留学,最后只剩我一人,我也懒得再搬出去,就继续与房主A续租两年。可住了半年,昂贵的租金使我承受不起,于是我就打起了小算盘,决定把其中的两间屋子高价租出去。小广告刚打出去没几天,就有人前来看房,两间房很快便被租了出去。可没过多久,房东A不知怎么知道了此事,上门来查看,结果发现了我把房子分租给其他两人的事,为此和我发生了争执,并扬言要收回房子,让我搬出去。我不明白,我掏钱租的房子就可以自由使用,我把房子租出去也是我的权利,这与房东有什么关系。请问:我在承租房屋后,是否有权把房子再转租或分租给他人专线解答柳小姐,在回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房屋转租与分租。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而房屋分租则是转租的一种,是指房屋承租人将其所承租房屋的一部分再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据您所述,您现在这种租房形式应为房屋分租。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确实需要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也就是说,您是否有权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取决于是否取得房主A的同意。而您在未取得房主A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分租他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在办理房屋转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房屋转租时必须订立转租合同,而且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也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3)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是否有权再转租或分租给他人的问题不清楚。提醒与注意事项现实中,有很多人合伙租住在一套房子里,以减轻房租负担,但因房租、水电费、公共卫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招合租时,该明确的事项一定要严格地加以明确,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一般情况下,除在原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承租人转租外,在租赁期限内要转租,首先要征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第二,要注意转租的期限不能超过原租赁期限;第三,转租后如转租的租金大于原来租金,则双方可约定如何分配;第四,承租人转租房屋,应按规定与转承租方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第五,转租合同的条款内容不得超出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范围。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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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转租房屋的部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能不能转租房屋的部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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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转租是否有收取房屋转让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3月20日与店主张某的岳父A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以及刘某在租期内无权转租等内容。2011年2月,袁某得知刘某承租的店面要转让,便于2011年3月6日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将店面的经营权转让给袁某等事宜,但未约定租期;袁某支付给刘某转让费3.85万元。2011年4月,因合同到期,店主张某要求收回店面,遂袁某,要求袁某搬出店面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判决确认: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袁某搬出店面,并按每月680元租金支付给张某。袁某在该店内从2011年3月经营至2012年1月。判决:应当认定转租无效经审理认为,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经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收取的3.85万元转让费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其取得该款没有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袁某在与刘某协商租赁该房屋时,应当了解房屋的权属及刘某有无转让权,因其疏忽没有了解,袁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明知自己无转租权而进行转租并收取转让费,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袁某已经营了约10个月,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袁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任何损失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返还袁某店面转让费3.85万元的70%即26950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负担;
二、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房屋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但刘某与袁某签订的转让其承租的房屋经营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转让费用具体包含的费用性质,而且,当事人表示该转让费主要是一种经营权的转让费用,是沿袭市场惯例的做法。现因次承租人袁某未与房主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费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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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可以转租房屋吗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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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转租租赁合同样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转租租赁合同
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 市 区 街 号 小区 单元 室的公有居住(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部分(全部/部分)即 室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
(二)
(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
(二)
(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1、乙方租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一个星期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
五、其它费用
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乙方共同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另算。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币)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八、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1、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2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一: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
附件
二: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
附件
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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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的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可以将租赁物出租给
第三人,从而形成了出租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的法律关系:  
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成立生效后,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与普通租赁合同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无差异。  应注意的是,由于转租是建立在转租人租赁权基础上的行为,次承租人的新租赁权以转租人的租赁权为前提而成立,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能受转租人使用收益权能范围的一定限制。例如转租合同上所定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期限,否则原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后,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就属于对出租人构成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权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所有物。因此,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  
2、出租人与承租人(转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出租人与承租人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转租行为影响继续有效存在,出租人和转租人各自继续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承受合同上的义务。  
(2)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4条规定的,“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应解释为因可归责于第三人(即次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租赁物损失时,承租人才应向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租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无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存在两对权利义务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并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转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仅能向租赁合同相对人,即承租人要求其违约责任。  这里说的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发生法律关系指的是基于合同责任的关系,在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基于其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与次承租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破坏,此种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照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合同中止后的情形。  在原租赁合同中止后,发生两种法律结果,
第一是根据《解释》第15条规定,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自行中止,
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后次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占有就从有权占有变成了无权占有。  因此,基于这两种法律结果,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挪房,对于逾期不挪房的次承租人,出租人也可以基于对房屋的侵权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解释》在第18条作出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止履行后,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尚不全面,因为其忽略了承租人在次承租人逾期挪房中的作用问题。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合理占有基础是与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如果因为转租人(承租人)的过失致使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了原合同期限的话,次承租人在向出租人交付逾期挪房费用后,应该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当然,如果承租人没有过失的话,则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为承租人的原因使转租合同没有得到出租人同意的话,那么,有过错的承租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的范围应该包括对善意次承租人腾房费用的承担,因此,在次承租人缴纳逾期费用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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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是否合法,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吗
根据《民法典》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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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租的房子能转租吗,房屋转租有哪些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刚租的房子能转租吗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房屋转租有哪些风险
1、租金无法收取
收不到租金的情形最为普遍,所以这也是房东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租客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的,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包括拖欠租金的违约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就约定,如果出现拖欠房租达2个月以上的情形,房东可以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2、房屋不当使用
房屋遭到滥用,比如改变了居住用途,或者私自进行改装等,这都会让给房东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对于本地的房东来说,一定要勤快一点,只要有机会,必须到出租房屋去巡视一番,以防止房屋被不当使用。
3、连带法律责任
租客如果做出的事情,房东也会受到牵连。根据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要求,要在全国建立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出租人也会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并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因此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4、租客“恶意添附”
在征得房东同意的前提下,租客代为装修,但这其中往往会出现“恶意添附”的情形。
5、电话成为“吸血鬼”
为了租客方便,有些房东会代为安装固定电话,这也要当心,以免自己承担巨额话费。
6、灭失风险不得不防
灭失风险是一种极端情况,但如果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则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应该重视租客所反映的情况,比如电路、煤气管路老化问题,这容易引起火灾,导致灭失风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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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租的房子能转租吗 房屋转租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刚租的房子能转租吗 房屋转租有什么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刚租的房子不能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转租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转租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房屋转租的风险:
1、租金无法收取。
收不到租金的情形最为普遍,所以这也是房东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租客以各种理由拖欠租金的,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包括拖欠租金的违约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就约定,如果出现拖欠房租达2个月以上的情形,房东可以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租客赔偿损失。
2、房屋不当使用。
房屋遭到滥用,比如改变了居住用途,或者私自进行改装等,这都会让给房东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
3、连带法律责任。
租客如果做出的事情,房东也会受到牵连。根据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要求,要在全国建立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出租人也会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并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因此必须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4、租客“恶意添附”。
在征得房东同意的前提下,租客代为装修,但这其中往往会出现“恶意添附”的情形。
5、电话问题。
为了租客方便,有些房东会代为安装固定电话,这也要当心,以免自己承担巨额话费。
6、灭失风险不得不防。
灭失风险是一种极端情况,但如果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则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应该重视租客所反映的情况,比如电路、煤气管路老化问题,这容易引起火灾,导致灭失风险出现。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绚私舞弊、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转租合同范本、样本是什么,房屋转租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下称甲方):承租方(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具体座落方位及四至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及辅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约定具体方式。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物业管理费除外。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房屋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在承租期内,甲方将该租赁房屋产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5、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6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璜,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60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20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出租的房屋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4)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
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第
1、2项的约定,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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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后可不可以转租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出租后可不可以转租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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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房屋转租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把自己从出租人那里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
第三人的合同。在这里,我们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屋的
第一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
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合同有以下特征:
1、房屋转租合同是以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个转租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租赁合同,没有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成立后,承租另行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转租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这种同意可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就无存在的根据,转租合同应自动解除。房屋转租尽管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即房屋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因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另外,转租合同中所规定的转租中使用收益,系以原租赁权范围为限,但经出租人特许者除外。对于转租合同中关于转租期限,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转租是以原租赁关系到为基础,具有附属性,故转租期限不应长于原租赁所余的期限。
二、房屋转租合同有何法律效力一旦主合同中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私下转租房产,坚持解除主合同,要求收回房屋的,作为房屋的次承租人是否应得到同情或支持呢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分析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
1、承租人是否处分了出租人的财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法律上的处分,通常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而在本文次合同中,承租人作为无处分权人并没有实施“处分出租人财产”的行为,因为承租人仍然要受制于其与出租人之间主合同的约束。他应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只是他租金来源不是自己经营所得,而是通过转租从次承租人之处获得的对价。如果说他转租房产的行为算是一种事实上的处分的话,则该“处分”的对象应该是其基于租赁合同取得的租赁物使用权。
2、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应依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承租人在违反主合同前提下另行签订的次合同,由于其并不具备无效合同的要件,所以不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3、是否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关于是否为效力待定合同,应看主合同中承租人是否属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承租人由于受与出租人签订主合同的调整,其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其通过转租方式允许第三人(次承租人)在主合同期限内对房屋进行使用,获得相关收益,并未侵害出租人对于租赁房屋处分权,不应适用“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因此,有关的房屋转租合同应是一个相对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发生的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主合同的相关约定具体分析。举例说明:如果作为主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租赁期限为10年,而作为次合同的房屋转租合同却约定租赁期限为15年,这明显超出了乙方作为承租人的权利范围,超出部分应该不受法律保护。反之,如果次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设定符合主合同的原则或范围,也不存在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恶意串通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等属于无效的情况出现,这种房屋转租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然,即使是有效合同,也并不意味着次承租人的合同权利能够全部得到保护,毕竟还有主合同存在,且不能忽略主合同和次合同之间基于同一租赁物设定权利义务的事实。
房屋转租收取房屋转让费的条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0年3月20日与店主张某的岳父A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以及刘某在租期内无权转租等内容。2011年2月,袁某得知刘某承租的店面要转让,便于2011年3月6日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刘某将店面的经营权转让给袁某等事宜,但未约定租期;袁某支付给刘某转让费3.85万元。2011年4月,因合同到期,店主张某要求收回店面,遂袁某,要求袁某搬出店面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判决确认: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袁某搬出店面,并按每月680元租金支付给张某。袁某在该店内从2011年3月经营至2012年1月。判决:应当认定转租无效经审理认为,袁某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经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收取的3.85万元转让费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其取得该款没有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袁某在与刘某协商租赁该房屋时,应当了解房屋的权属及刘某有无转让权,因其疏忽没有了解,袁某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明知自己无转租权而进行转租并收取转让费,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袁某已经营了约10个月,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袁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任何损失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某返还袁某店面转让费3.85万元的70%即26950元,其余损失由袁某自行负担;
二、驳回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费的性质房屋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但刘某与袁某签订的转让其承租的房屋经营权合同并没有约定转让费用具体包含的费用性质,而且,当事人表示该转让费主要是一种经营权的转让费用,是沿袭市场惯例的做法。现因次承租人袁某未与房主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转让行为无效,该转让费应按无效合同的后果进行处理。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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