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41人
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

一、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确认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确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顶替别人上班只是临时性的,所以不能确认顶替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的由顶替者与被顶替者双方解决。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教师是不是劳动关系

教师与所在单位属于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与其兼职工作所在的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单位开始用工的,算是有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的兼职,则在订立了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单位开始用工的情形下,也算是有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班组人员是不是有劳动关系

班组人员是不是可以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首先是劳动者双方是不是存在管理以及被管理的关系,其次,用人单位是不是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罪后,用人单位是不是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由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9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
一键咨询
  • 134****86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3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0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6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7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6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5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12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5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4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6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6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3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1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甲要去某到位上班,给原单位负责人事的乙打电话说让其亲属来取报到证。于是乙把报道证明给其亲属,可是丙确拿着报道证明去了新的单位上班,调查人员在调查时说乙应该把证明亲自交到甲手里,要追究其责任请问,乙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中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即该无效的法律效果追溯至订立之时。即使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合同无效之时,已经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那么无论是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无效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显然,劳动合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因为劳动力属于消耗品,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更谈不上返还。但劳动关系既已实际发生,即不能因劳动合同的无效而使其定性发生改变,仍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只是此时劳动者提出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基础,乃是法律规定的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于因无效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依前所述共有两种方式,一是劳动者可以就自己付出的劳动向用人单位主张劳动报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企业有实际用工,不管合同有无效力,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在本案中,虽然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无效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法律行为才存在效力问题,事实仅仅是客观情况的反映,不存在效力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无效的情况。所以,冒名顶替工作的行为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因当事人双方劳动合同归于无效,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冒名顶替上班犯法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冒名顶替上班犯法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冒名顶替属不属于名誉权侵犯?
冒名顶替显然是属于名誉权侵犯的,一种认为是构成了侵犯姓名权,并且如果在冒名顶替后造成了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还需要根据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冒名顶替纠纷是属于什么罪名?
冒名顶替纠纷属于的罪名有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0w+浏览
知识产权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住宅小区顶楼阳台顶属于公共区域吗
那个地方是属于公共区域,个人不得占用。但如果合同有另有规定除外。这里的公共区域是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
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定义是:“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绿地、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等设施。”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公共区域的解释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屋面、本体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等。
“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区内道路(市政道路除外)、路灯、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地下排水管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9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冒名顶替上班犯法吗,冒名顶替上班劳动仲裁会受理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冒名顶替上班犯法吗,冒名顶替上班劳动仲裁会受理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顶名上班是不是属于劳动关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