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不可以追回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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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可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不可以追回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不可以帮助到您。
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不可以追回

一、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不可以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不可以追回。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可不可以要回

第一,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房屋买受方如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

此时如果购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房人或其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如果购房人虽然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可不可以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夫妻共有(按份或共同),此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比如订立合同的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进行房屋买卖的;

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等等,上述几种情况都可不可以认定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转让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一方可不可以卖房,另一方配偶可不可以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如果房屋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可不可以再主张追回房屋,但是可不可以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房屋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房产,根据不同的情况,配偶方可不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

一、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配偶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一般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不可以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主要要看买受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购买、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即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个条件为并列关系,缺一不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配偶一方无权追回房屋,只可不可以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无法提起损害赔偿的。因为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婚内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一般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从来源到归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无疑使得婚内赔偿对一方的经济补偿性失去了原本意义。

二、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的条件,配偶方可不可以起诉追回房屋。

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配偶方可不可以起诉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例如:买受人善意签署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或者房产虽然过户了,但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一方利益,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等情形下,买受人不构成对房屋的善意取得,就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产权人仍为夫妻双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不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作为房屋共有人的配偶方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夫妻一方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房子可不可以追回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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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
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
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
最后,夫妻一方存在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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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
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
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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