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要工资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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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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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追要工资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追要工资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

一、追要工资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

追要工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包括以下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异地劳动局是不是能帮要工资

不可以。劳动纠纷一般属于属地管辖

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1号发工资是不是不压工资

拖欠工资不是按几号发工资来定的。

1、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工(小时工)每个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按时支付的即为拖欠

2、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每月用货币支付一次。具体每月支付时间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没有按时支付的即为拖欠。

没有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追要工资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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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伤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如何搜集劳动证据来解决劳动诉讼纠纷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最好有单位盖章)。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6、同事的证言。让同事出书面证言,但此类证据需注意的两点是,一是打官司时,出具证言的同事一般需要到庭作证;二是同事需要自己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他需要有出具该证言的能力。
7、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比如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
8、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最为常见的代表公司签收快递,该快递单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9、录音、录像、照片。有些劳动者可能什么书面证据都搜集不到,如果这样,就需要劳动者去创造证据,比如录音、录像和拍照。录音最好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录音。拍照和录像最好是拍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用人单位内上下班的情况。
10、搜集网络信息。现在很多企业的大部分工作和交流是在网络上进行,碰到这种,用人单位网页登记的各种公告或消息,或者劳动者与相关人员的qq或msn等各种即时聊天信息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劳动关系的证据。但这类证据有些难点,比如:聊天信息的证据需要证明聊天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一般很难做到。另外,网页或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前需要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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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集手机短信与电话录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的手机短信往来和电话录音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与qq或msn有同样的问题,必须先证明手机号的主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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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搜集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如果劳动者穷尽一切办法都无法搜集到上述任何证据,那么只有最后一个办法,就是尝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让其帮助劳动者搜集有利的证据。为什么说是尝试,因为此方法不在劳动者的掌控范围内,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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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的公司不及时给他交社保,我们认为产生纠纷,请问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简答之谢谢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社保纠纷一般有三种:
1、因用人单位为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因为用人单位在参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有审核缴费基数的职责,劳动者如对缴费基数产生异议,可参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上述即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吗的具体回答谢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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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准备要离开现在所在的公司,公司要求他签订什么竞业禁止争议,请问这是个什么协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那么,保密义务或竟业禁止就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履行该条款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其次,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竞业禁止属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再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在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案例则是原用人单位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对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所以,竞业禁止争议发生纠纷根据情况的不同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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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律师回复]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通过12333电话、劳动保障服务网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
(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再重复处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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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劳动争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情况属于劳动争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劳动争议,怎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通常有如下情况: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意:单就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不会处理,此类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确定自己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后,就开始准备申请仲裁的材料,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份数: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2);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份数:1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份数:1份);
4.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2)。
如果群体性案件(劳动者十人以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员工推举代表书;
(2)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如聘请了律师,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份数:1份);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律师的,提交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证据复印件,函原件,份数:各1份);
准备好材料后,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立案。仲裁委收到材料后一般会在5日确定是否立案。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会组庭并安排开庭时间,将相关材料和开庭通知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劳动者拿到开庭通知书后,便要准备好证据材料原件,到时按时出庭参加庭审。如果有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提前研究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证据,以便在庭审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辩论。
开庭时,仲裁委会先主持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委才正式开庭审理,审理一般分四个阶段,分别是:庭审调查、庭审辩论、最后陈述、调解或裁决。庭审时不要紧张,根据仲裁员的提问和指挥回答问题,参与庭审即可。
开完庭后,仲裁委一般不会当庭裁决,而是要过一段时间。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会通知当事人去取仲裁裁决书,有的也会直接寄过来。
仲裁裁决书有两种,一种是终局裁决,这种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向,只能向当地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而劳动者不受此限制,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另一种是非终局裁决,这种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的,都可以向。
终局裁决的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收到仲裁裁决书不服要或申请撤销的,需注意时效限制,即向或向中级人民申请撤销的时限,向的,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提起,申请撤销的,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30日内提起。
如是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用人单位没在上述期限内的,劳动者也没有的,仲裁裁决书就生效了。这时如果用人单位不按仲裁裁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劳动者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哪些情况属于劳动争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属于劳动争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劳动争议,怎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通常有如下情况: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意:单就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委不会处理,此类案件由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确定自己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后,就开始准备申请仲裁的材料,一般需准备以下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份数: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2);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份数:1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份数:1份);
4.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2)。
如果群体性案件(劳动者十人以上),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员工推举代表书;
(2)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如聘请了律师,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份数:1份);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律师的,提交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证据复印件,函原件,份数:各1份);
准备好材料后,再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递交上述材料,申请立案。仲裁委收到材料后一般会在5日确定是否立案。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会组庭并安排开庭时间,将相关材料和开庭通知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劳动者拿到开庭通知书后,便要准备好证据材料原件,到时按时出庭参加庭审。如果有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提前研究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和证据,以便在庭审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辩论。
开庭时,仲裁委会先主持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委才正式开庭审理,审理一般分四个阶段,分别是:庭审调查、庭审辩论、最后陈述、调解或裁决。庭审时不要紧张,根据仲裁员的提问和指挥回答问题,参与庭审即可。
开完庭后,仲裁委一般不会当庭裁决,而是要过一段时间。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会通知当事人去取仲裁裁决书,有的也会直接寄过来。
仲裁裁决书有两种,一种是终局裁决,这种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向,只能向当地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而劳动者不受此限制,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另一种是非终局裁决,这种裁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的,都可以向。
终局裁决的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收到仲裁裁决书不服要或申请撤销的,需注意时效限制,即向或向中级人民申请撤销的时限,向的,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提起,申请撤销的,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30日内提起。
如是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用人单位没在上述期限内的,劳动者也没有的,仲裁裁决书就生效了。这时如果用人单位不按仲裁裁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劳动者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使用证的权属争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土地使用证权属争议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当事人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和作为社会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非常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比如它忽略了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或者说这一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 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 对于前一种争议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为后面一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生的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 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模式并不完善。它忽略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该条文下面补充一款,即:“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提讼。 人民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这样就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不足,更好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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