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还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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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还有效吗

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还有效吗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失效,现在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处理方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向人民法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加班费有时效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有劳动争议的公司能变更企业法人

1、公司出现劳动争议时,并不影响企业法人变更,企业作出变更法人的决议后,要在决议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

2、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还有效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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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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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企业损害,企业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
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
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本期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如果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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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律师回复]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
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
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本期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如果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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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被兼并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通常采取四种方式:一是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及员工;二是购买式兼并,即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企业及员工;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得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四、控股式兼并,及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这四种方式其争议诉讼主体不一致,前三种兼并方式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将承继被兼并企业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兼并后诉讼的,应将该兼并企业作为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兼并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其诉讼主体仍然是兼并后的企业。而第四种情况,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兼并企业只是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兼并的企业依然存在,因此,应将被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二)、关于企业分立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分立前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分立后发生争议,因区别不同情况:一是职工已分流的,以职工现在所工作单位为诉讼主体。二是职工未分流的,应以分立后的所有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三是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将资产抽逃另行组建新的经济实体,原经济组织与劳动者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如果自身能承担责任的,可将其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可将新组建的经济实体作为共同诉讼主体,承担。四是内退职工在企业分立后因养老保险发生争议,应将分立后的两个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三)、关于企业破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对于宣告破产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破产清算期间诉讼到的,根据破产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在企业破产宣告后,具有清算、职工安置、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职能,因此应将清算组为诉讼主体。
(四)、关于企业被承包或租赁经营后的诉讼主体确定企业被承包或租赁经营后的诉讼主体确定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存在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租赁前建立劳动关系的,承包租赁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2)承包、租赁期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发生争议的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包、租赁人应作为参加诉讼;
(3)劳动关系虽然发生在承包租赁期间,但诉讼时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已解除或终止,按约定应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担责任的,仍应将企业作为诉讼主体,承包人租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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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足球比赛中误判的或有争议的例子,请举例子。。。。
[律师回复] 1.南非世界杯八分之一决赛,阿根廷对阵墨西哥,上半场特维斯接梅西的挑传头球破门,为球队取得1:0的领先。但慢镜头显示特维斯明显处在越位位置。最终,阿根廷3:0战胜墨西哥,挺进8强 2.南非世界杯A组小组赛第2轮,墨西哥对阵法国,下半场墨西哥前锋“小豌豆”埃尔南德斯接队友长传后插上单刀球破门,为球队取得1:0的领先。根据慢镜头显示很难判断出赫尔南德斯在队友传球的一瞬间是否处于越位位置。最终,墨西哥2:0战胜法国 3.南非世界杯八分之一决赛,西班牙对阵葡萄牙,下半场比利亚补射为球队取得1:0的领先。但慢镜头显示队友射门时比利亚明显处在越位位置,赛后经测量这个距离竟然长达22厘米。最终西班牙把这个比分保持到终场,挺近8强。 4.南非世界杯四分之一决赛西班牙对阵巴拉圭,上半场40分钟巴拉圭前锋巴尔德斯为球队首先取得进球,不过却被裁判吹罚越位在先。根据慢镜头显示,巴尔德斯仅仅是一只手掌处在了越位的位置上 5.08年欧洲杯C组小组赛第一轮,荷阀绩脆啃诒救错寻氮默兰对阵意大利,上半场范尼为荷兰队首开记录。不过慢镜头显示,范尼明显处于越位位置上,但戏剧性的是荷兰队做出最后一脚传球的瞬间,意大利后卫帕努奇因为“受伤”倒地去了自己跑去了底线外躺着。根据规则,当时主裁判并没有中止比赛询问帕努奇的情况,帕努奇自己走出了底线,所以他还算场上意大利的最后一名防守球员,他的位置就等同于在门线上的,所以范尼的进球其实绝对不是越位球,裁判判罚正确。 6.08年欧洲杯四分之一决赛,荷兰对阵俄罗斯,90分钟内双方1:1战平。加时赛第22分钟托尔宾斯基为俄罗斯队打入一球,将比分改写为1:2,荷兰队接近崩溃。加时赛第26分钟,比利亚莱季诺夫执大力界外球,然而执球一瞬间阿尔沙文明显处于越位位置,荷兰队后卫因此疏忽了对他的防守。然而此时早已经昏了头的他们竟然忘记了掷界外球时是不存在越位这一说法的。最终阿尔沙文单刀破门,将比分改写为1:3,彻底锁定了胜局,荷兰门将范德萨也对这一失球大发雷霆,俄罗斯队历史性的晋杀进四强。 7.09—10赛季欧冠八分之一决赛第一回合拜仁主场对阵佛罗伦萨,上半场补时阶段里贝里制造点球罗本破门,下半场佛罗伦萨通过角球扳平。比赛第89分钟,罗本带球沿右路突破后突然起脚射门,佛罗伦萨门将扑球不远,赶上的奥里奇头球摆渡,禁区中路无人防守的克洛泽轻松将球顶进空门,主裁判罚进球有效。根据慢镜头显示,奥利奇传球一瞬间,克洛泽竟然足足越位了3米!而执法这场比赛的裁判竟然就是执法巴萨与切尔西争议战的挪威人赫宁。 8.09-10赛季欧冠半决赛首回合国际米兰对阵巴塞罗那,第60分钟,埃托奥反击中右路传中,斯内德禁区左侧头球摆渡,迭戈-米利托小禁区右侧头球接力为国米攻入本场第三球。在进球后,阿根廷人先是看了下助理裁判,然后才开始庆祝。从视屏截屏中不难看出,斯内德传球瞬间迭戈-米利托处在了明显越位的位置上。从草坪深浅线上不难看出,迭戈-米利托比皮克超前了半个身位。 9.11-12赛季欧冠半决赛首回合拜仁主场对阵皇马。拜仁凭借法国球星里贝里上半场在一次角球配合中的进球,以1-0的比分结束上半场。然而根据慢镜头显示,在里贝里射门的一刹那,拜仁后腰古斯塔沃其实是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干扰了皇马门将卡西利亚斯的视线。 10.11-12赛季英超第9轮,曼联主场1:6被曼城血洗,比赛第87分钟,曼城开出角球,莱斯科特抢到第一点后将球敲至门前,哲科用膝盖将球碰入网中,为曼城攻入了本场比赛的第4球。慢镜头显示莱斯科特和哲科均处于越位位置,但传球一瞬间莱斯科特比哲科更靠近底线,属于回传,因此并不越位,裁判判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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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文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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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案例,劳动损失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
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
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本期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如果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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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风险预防建议)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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