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新修订 | 2024-06-05
浏览10w+
季文梅律师
季文梅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7万人
专家导读 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处理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十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企业内部的矛盾也呈现出各种各样,怎样妥善的处理企业的劳动争议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为了维护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使处理企业劳动争议有则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律图小编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做出如下总结。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二条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十二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这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办案规则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总则,调解,罚则等等法则,有助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疑问,小编建议您找相关律师咨询,或您可以致电律图,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1w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8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6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3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0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1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7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4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23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05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2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6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3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4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2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内容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案例,企业损害,企业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
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
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本期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如果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5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动争议案例: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律师回复]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
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
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本期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如果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劳动争议案例,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可以追偿吗
[律师回复]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
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
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本期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如果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还有效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还有效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交通肇事案例及其争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全文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在足球比赛中误判的或有争议的例子,请举例子。。。。
[律师回复] 1.南非世界杯八分之一决赛,阿根廷对阵墨西哥,上半场特维斯接梅西的挑传头球破门,为球队取得1:0的领先。但慢镜头显示特维斯明显处在越位位置。最终,阿根廷3:0战胜墨西哥,挺进8强 2.南非世界杯A组小组赛第2轮,墨西哥对阵法国,下半场墨西哥前锋“小豌豆”埃尔南德斯接队友长传后插上单刀球破门,为球队取得1:0的领先。根据慢镜头显示很难判断出赫尔南德斯在队友传球的一瞬间是否处于越位位置。最终,墨西哥2:0战胜法国 3.南非世界杯八分之一决赛,西班牙对阵葡萄牙,下半场比利亚补射为球队取得1:0的领先。但慢镜头显示队友射门时比利亚明显处在越位位置,赛后经测量这个距离竟然长达22厘米。最终西班牙把这个比分保持到终场,挺近8强。 4.南非世界杯四分之一决赛西班牙对阵巴拉圭,上半场40分钟巴拉圭前锋巴尔德斯为球队首先取得进球,不过却被裁判吹罚越位在先。根据慢镜头显示,巴尔德斯仅仅是一只手掌处在了越位的位置上 5.08年欧洲杯C组小组赛第一轮,荷阀绩脆啃诒救错寻氮默兰对阵意大利,上半场范尼为荷兰队首开记录。不过慢镜头显示,范尼明显处于越位位置上,但戏剧性的是荷兰队做出最后一脚传球的瞬间,意大利后卫帕努奇因为“受伤”倒地去了自己跑去了底线外躺着。根据规则,当时主裁判并没有中止比赛询问帕努奇的情况,帕努奇自己走出了底线,所以他还算场上意大利的最后一名防守球员,他的位置就等同于在门线上的,所以范尼的进球其实绝对不是越位球,裁判判罚正确。 6.08年欧洲杯四分之一决赛,荷兰对阵俄罗斯,90分钟内双方1:1战平。加时赛第22分钟托尔宾斯基为俄罗斯队打入一球,将比分改写为1:2,荷兰队接近崩溃。加时赛第26分钟,比利亚莱季诺夫执大力界外球,然而执球一瞬间阿尔沙文明显处于越位位置,荷兰队后卫因此疏忽了对他的防守。然而此时早已经昏了头的他们竟然忘记了掷界外球时是不存在越位这一说法的。最终阿尔沙文单刀破门,将比分改写为1:3,彻底锁定了胜局,荷兰门将范德萨也对这一失球大发雷霆,俄罗斯队历史性的晋杀进四强。 7.09—10赛季欧冠八分之一决赛第一回合拜仁主场对阵佛罗伦萨,上半场补时阶段里贝里制造点球罗本破门,下半场佛罗伦萨通过角球扳平。比赛第89分钟,罗本带球沿右路突破后突然起脚射门,佛罗伦萨门将扑球不远,赶上的奥里奇头球摆渡,禁区中路无人防守的克洛泽轻松将球顶进空门,主裁判罚进球有效。根据慢镜头显示,奥利奇传球一瞬间,克洛泽竟然足足越位了3米!而执法这场比赛的裁判竟然就是执法巴萨与切尔西争议战的挪威人赫宁。 8.09-10赛季欧冠半决赛首回合国际米兰对阵巴塞罗那,第60分钟,埃托奥反击中右路传中,斯内德禁区左侧头球摆渡,迭戈-米利托小禁区右侧头球接力为国米攻入本场第三球。在进球后,阿根廷人先是看了下助理裁判,然后才开始庆祝。从视屏截屏中不难看出,斯内德传球瞬间迭戈-米利托处在了明显越位的位置上。从草坪深浅线上不难看出,迭戈-米利托比皮克超前了半个身位。 9.11-12赛季欧冠半决赛首回合拜仁主场对阵皇马。拜仁凭借法国球星里贝里上半场在一次角球配合中的进球,以1-0的比分结束上半场。然而根据慢镜头显示,在里贝里射门的一刹那,拜仁后腰古斯塔沃其实是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干扰了皇马门将卡西利亚斯的视线。 10.11-12赛季英超第9轮,曼联主场1:6被曼城血洗,比赛第87分钟,曼城开出角球,莱斯科特抢到第一点后将球敲至门前,哲科用膝盖将球碰入网中,为曼城攻入了本场比赛的第4球。慢镜头显示莱斯科特和哲科均处于越位位置,但传球一瞬间莱斯科特比哲科更靠近底线,属于回传,因此并不越位,裁判判罚正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案例,劳动损失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  职工造成损失,企业如何追偿  张某2006年12月应聘到一家私营生产服装的企业做销售工作,并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张某从事的工作为销售,月工资为保底工资800元加上按销售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该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管理规定,即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在3个月之内既没有返回货款,也不能将代销的服装完整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承担这些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等则没有在劳动合同中规定。  2007年11月,张某按企业规定批准程序为他人从仓库提走价值为2万元的服装去代销,之后,张某一直未能把代销款返回企业,2008年3月,由于张某已经无法找到当时的代销人,企业作出了由张某赔偿代销服装2万元的决定,并开始从张某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对于企业的决定,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
1、由于公司在劳动合同约定以外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公司不能作出要求张某赔款的决定;
2、本人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500元,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要求如数发放工资。  本期问题:  
1、关于张某提出的两项申诉要求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若张某一旦辞职走人,企业又改如何弥补此项损失  专家点评  关于劳动合同及其法律效力,劳动法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法没有详细规定,只在第四条和第89条作了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所在的企业关于经办代销的服装,如果没有返回货款或者不能将服装收回,则销售员本人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规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是有效的。换个角度讲,张某如果不同意企业的关于代销的管理规定,他完全可以不作代销业务,也就谈不上什么赔偿责任了。既然作了代销,就应当视为对企业的管理规定无异议,那就必然要承担收不回款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关于企业扣张某工资来赔偿代销服装无法收回的损失,企业一方违反了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保底工资为每月800元,如果从工资中每月扣除500元,则超过了其月工资的60%,明显违反了上述扣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的规定。正确的扣除方法应该是:按张某的月工资800元的20%即每月160元扣,如果张某当月还有提成,则还可以从提成中再扣20%。  至于张某想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可行的,因为按照规定,张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要先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第四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因此,张某不赔偿企业的损失,通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逃避赔偿责任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5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案例简介,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风险预防建议)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案例简介,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风险预防建议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案例简介(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风险预防建议)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企业拆迁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企业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管辖权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所谓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地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则要求管辖制度应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仲裁权公正有效运行。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管辖区域与各级行政区划不完全一致。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同时管辖好几个市辖区,有时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只管辖一个县或者市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这就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依法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时候,必须同时划定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 在这一前提下,本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根据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分析为:(案例简介,争议焦点归纳,法律风险预防
[律师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争议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