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不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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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不可以

一、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不可以

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不可以实施。这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有经营活动均受总公司指挥,对总公司负责。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可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女职工

公司一般不可不可以辞退哺乳期的女职工,若劳动者有过错性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不可以依法辞退;若没有过错行为而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属于违法辞退,应支付女职工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病假期间公司将员工辞退可不可以

病假期间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则公司将员工辞退是可不可以的。如果员工没有重大过错,则公司一般不能以裁员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与病假期间的员工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不可以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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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适合用固定总价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路工程不适合用固定总价合同,公路工程常用的计价方式是单价合同。原因如下:  
1、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如地质发生变化、土质含水量发生变化,土石比例发生变化等。  
2、公路工程为线形工程施工周期较长,施工环境较为复杂,施工工期与计划工期相差较多。  
3、由于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的困难常常引起合同双方的纠纷或者诉讼,最终导致其他费用的增加。  相关延伸:固定总价合同适用的范围: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单价合同:当施工发包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一时尚不能十分明确、具体的予以规定时,可以采用单价合同,即根据计划工程内容和估算工程量,在合同中明确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例如每米、每立方米、每公斤的价格,实际支付时则根据每一个子项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该子项的合同单价计算该项工作的应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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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程总承包管理包括项目部的项目管理活动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2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范围由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变更程序提出并经批准的变更范围,也应列入项目管理的范围。3工程总承包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启动,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部,编制项目计划;实施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进行项目范围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项目收尾等。4当业主聘请项目管理机构时,项目部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几种
1、总承包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承包所谓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30号)
第四条第
(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4、挂靠承包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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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可以签合同的。经过投标及评标程序,总公司中标工程项目后,可以由其名下的分公司和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分公司签合同符合《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约,则最后承担责任的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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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工程分公司能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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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拖欠工程款只有合同没有工程结算单和总价我应该怎么起诉他
[律师回复] 不管工程款是否结算,如果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首先就是要却确认双方存在发包承包关系,承包人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并质量合格,依法应当获得工程款。
如果有建设工程合同,就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出应得到的工程款,向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如果没有合同,可以用其它可以证明存在发包承包关系的资料,比如现场签证单、验收资料、图纸交付记录等作为证据,并计算出应得到的工程款,再向。
同时还要考虑:是否约定了过了一定期限不结算就是认可工程合格?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工程是否已由发包方实际使用?对结算有争议可以双方协商共同委托造价鉴定,或后,由委托造价工程师进行司法鉴定,注意保留工程中的签证资料。
最后,要考虑依据合同或其它文件,索要工程款的主张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一般来说,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有特殊情况,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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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建设工程合同,就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出应得到的工程款,向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如果没有合同,可以用其它可以证明存在发包承包关系的资料,比如现场签证单、验收资料、图纸交付记录等作为证据,并计算出应得到的工程款,再向。
同时还要考虑:是否约定了过了一定期限不结算就是认可工程合格?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工程是否已由发包方实际使用?对结算有争议可以双方协商共同委托造价鉴定,或后,由委托造价工程师进行司法鉴定,注意保留工程中的签证资料。
最后,要考虑依据合同或其它文件,索要工程款的主张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一般来说,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有特殊情况,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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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分公司做的工程费被甲方划拨到总公司账户上,而分公司现欠民工工资叫总公司把分公司的工程款划拨给分公司
[律师回复]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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