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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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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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一、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有: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质量标准承诺;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什么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超过3%);

3、商品房户型误差;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没有订立担保合同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

5、商品房质量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哪些情况下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

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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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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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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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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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如何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如何变更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房屋为不动产,房屋买卖不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还须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如城市房屋的买卖须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该规定至少在概念上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成立要件,即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但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呢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8条和第44条第1款中所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又具备生效条件的合同。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其次,以下因素会影响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
(1)房屋出卖人是否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者是否经过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
(2)房屋的共有权人是否同意出卖房屋。
所以,合同经双方签订后,还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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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合同双方当事人。2、标的物。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4、交房期限。5、权利担保。6、违约责任。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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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主死了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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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再者就是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的价款及付款的时间,交房的期限,权利的担保,违约的责任,解决违约责任的方式条款,最后就需要写上双方当事人的名字和签订合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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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在房屋买卖中,二手房业主违约不卖了如何办?
[律师回复]
1、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从而违约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守约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是支持的。
具体赔偿方法为:计算房屋差价,转售利益和守约方的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之下,违约方将赔偿金额赔偿给守约方。
2、一方坚决履行合同的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不是随随便便轻易的就能更改的,如果一方违约,但是另一方拒绝违约方的赔偿,严格要求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的要求也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对于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①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②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又分两种情况:
、原则上可比照同等同级别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利益损失与赔偿。
、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评估应最大限度的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房屋转让时,卖方违约,卖方可否主张损失赔偿?
[律师回复] 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环,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难以强制执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要先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接下来一切对策的基础,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二,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仅交付定金,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约定具体日期进行审税及网签等,如果卖方怠于履行,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比如发送短信给或打电话录音等。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品名;

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要求继续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一、首先
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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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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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业主大会选票送达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主大会选票如何送达 对于选票的递送方式,“穿着物业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将选票送到业主家里,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1、换届选举的前提。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1、业主委员会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2、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注:业主委员会应将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 2、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 本届业主委员会发出换届选举的通知(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报名时间为一般3-7日)。 3、候选人报名及公示会议材料。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一般为3-7天),同时,公示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成立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四)选票(样本); (五)业主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材料。 4、验核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及资格条件。 本届业主委员会依照规定对所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验核后,应将所有候选人的材料原件如实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复核。 5、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届业主委员会将符合条件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布3-7日,如业主在公布期间提异议的,需再次进行验核。异议期满,产生正式候选人。 6、公示正式候选人名单。 本届业主委员会将正式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3-7日。 7、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并公告相关材料。 本届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三)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业主总人数)。 (四)负责开箱验票的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的人员名单。 8、制作投票箱、发放表决票。 本届业主委员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日前,制作投票箱,将表决票发放给全体业主。 注: (一)关于投票箱的制作。 1、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作投票箱,每个投票点设置一个投票箱,所有表决票均投入其中;也可以根据需表决的事项在每个投票点设置多个投票箱。 2、原则上在固定的地点设定投票箱,不设立流动投票箱。 3、每个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5㎝。 (二)关于表决票的发放。 表决票应交给业主,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如收到表决票的是非业主使用人时,应告知非业主使用人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9、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在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本届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组织人员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 (注: 1、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不能担任监票、验票、唱票、计票等工作; 2、投票期限一般为10日之内,1500户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的投票期限可以延长至15日。 3、投票的时间超过一天的,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在筹备组、业主代表与县、区房管部门三方见证下共同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 4、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具业主的产权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书面的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10、开箱验票,确定会议结果。 投票结束后,在县、区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本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开箱验票,统计会议结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的选票,才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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