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补偿是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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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国有土地补偿是如何计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国有土地补偿是如何计算

一、国有土地补偿是如何计算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国家土地赔偿规定是如何的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金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赔偿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赔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承包农村土地如何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赔偿一般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赔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国有土地补偿是如何计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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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补偿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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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补偿如何计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国有土地补偿如何计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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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补偿怎么计算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计算方式如下: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2、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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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最近要被国家征收了,问了好多人他们都对征收赔偿不太了解,我想知道国家土地赔偿是怎么计算赔偿费用的?
[律师回复] 你好,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国家土地赔偿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土地出让金审计具体是个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国家土地出让金审计具体是个什么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国家土地出让金审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的含义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具体可以概况为以下几类: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三)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以缴纳的续期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以按规定计算应当补缴的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然而,土地出让金并不是简单的土地价款。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价款。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房,以及开发园区等项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场调节,需要政府干预,土地出让金就带有税费的性质,就是定价。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
二、审计土地出让金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卖地”获得的土地出让金是一些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主要收益,也是地方政府预算外的最大收入来源。如何合理使用和能否合法合规使用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从宏观调控上讲,土地出让金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如何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三者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同时,《土地管理法》还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农和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城市建设等。由此可见土地交易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性,但是,各地房地产开发“圈地”盛行,土地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频频发生,土地出让金用于违规建设招待所等城市建设现象也越来越多,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问题开始被公众关注,土地出让金审计迫在眉睫。
三、开展土地出让金审计的切入点我认为,开展土地出让金审计,重点是要从土地相关政策入手,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具体可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
(一)土地出让金收支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金收支要求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和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三)土地出让收支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和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将应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违规协议出让或采取先征收、再以某种理由向用地单位返还出让金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为用地单位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让金,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出让土地,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浪费,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滋生。
(四)征地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遵守相关审批制度划拨、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合规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核定。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的,应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划拨、出让和转让用地,相关政策也有所规定。划拨用地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用地,属于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是目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协议出让没有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缺乏公正性,不利于公平竞争,容易滋生、等现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四、土地出让金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空间”,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目前土地出让资金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租代征”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这种行为还规避了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法定义务。对企业和地方政府而言,“以租代征”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可以绕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限制,快速投入项目建设。对于农民而言,通过租地每年可以领到比自己从事农业生产收入更高的租金,从而使农民更倾向于租地。但是这种行为影响了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严把土地闸门”的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执行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也影响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一些政府违规为拖欠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发放土地使用证为了吸引投资项目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拖欠出让金的用地单位违规发放土地使用证,以及为缴纳部分出让金的用地单位分割办理土地使用证,造成开发商只用少量资金就取得了大片土地的控制权,给开发商囤积土地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同时还增加了银行和政府的风险。
(三)用“以土地换项目”手段搞城市建设从表面上看,“以土地换项目”能够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但其弊端很大,一是“以土地换项目”往往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不利于建立和规范正常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二是“以土地换项目”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往往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三是换给开发商的土地未缴纳出让金而直接换成了工程项目,造成了这部分应缴纳出让金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
(四)部分土地出让金未做到应收尽收部分本应收归政府的出让金未能做到应收尽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减免和变相减免出让金,如有的地方政府将应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违规协议出让、为用地单位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让金等;有的地方在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后,又以政府办公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减免出让金;有的地方采取先征收、然后再以某种理由向用地单位返还出让金或给予其他资金补助等形式变相减免出让金。二是欠征出让金,用地单位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长期拖欠应上缴政府的出让金。
(五)征地补偿安置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拖欠、出借征地补偿费;二是欠收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重视程度的提高和被征地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农民都能够拿到应得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村集体也能够拿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但对于部分地方自行安排的或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于这部分资金是集中起来后在以后的若干年逐步发放的,所以有的地方就放松了征收的力度或将已收取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影响了这部分资金的足额筹集和安全使用。
五、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完善措施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利益驱动。很多地方政府只考虑加快建设和发展速度,以多种土地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而这些优惠行为最终主要体现在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两方面。当然这其中也不排除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情况。如何使我国的土地管理体系规范化、合法化,这就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一套“统一供应、信息公开、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制定出明确的土地出让操作规程,使土地市场交易环境透明化;财政部门把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加大财政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话语权。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土地管理体系随着新规定的出台和相关法规的完善呈现出“体系健全、分工明确、多部门协调”的格局。促使地方政府在土地领域的“自由空间”越来越窄,以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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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征地补偿款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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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 我是一个农民 我想在这里问一下如果承包土地国家补贴多少啊?我准备承包100亩?可以给多少钱?
[律师回复] 实际上,100亩土地只能是转包,不可能是村集体直接分配的承包地。
作为转包人,承包土地国家补贴多少除非转包协议中约定可以拿到补偿,不然是没有权利领取补偿的。
依据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只是家庭的土地承包代表人。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017年10月17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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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3、青苗补偿标准,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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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国有出让土地、划拨用地和集体土地三者的区别在于: 1、国有出让土地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国有划拨土地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3、集体土地是指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对于上述三种土地性质有明确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相关规定: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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