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土地纠纷找谁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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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村民委员会调解:首先,村民土地纠纷可以找当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具有一定的调解职责,可以帮助村民解决土地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如果村民委员会的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不服村民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可以向上级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乡镇人民政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若是对借钱起诉流程和费用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村民土地纠纷找谁解决

村民土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解决:

村民委员会调解:首先,村民土地纠纷可以找当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具有一定的调解职责,可以帮助村民解决土地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如果村民委员会的调解未能解决纠纷,或者当事人不服村民委员会的调解结果,可以向上级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乡镇人民政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处理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民法诉讼:如果上述途径无法解决土地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土地纠纷。

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历史事实,维护公平正义。建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二、农村土地纠纷解决途径

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协商: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简单的解决方式。当冲突发生时,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2、村委会调解:如果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委会进行调解。村委会了解当地的情况,有一定的公信力,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协议。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村委会调解无效,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社区或者乡镇设立的,专门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机构。

4、行政调解:如果人民调解无效,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这些部门有权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调解,并且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5、法院诉讼:如果上述调解方式都无效,或者一方不接受调解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6、仲裁:另外,如果双方在土地使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以选择向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总的来说,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途径有很多,具体选择哪种方式,需要根据纠纷的性质、双方的意愿以及其他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三、土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土地纠纷解决方法:

协商和解: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对话协商解决纠纷,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是最快速、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村委会、乡镇政府或专业的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会帮助双方达成一个公正的协议。

仲裁:在一些地区,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行政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专业咨询:在解决土地纠纷时,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法律意见和帮助。

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纠纷的性质和复杂性:简单的纠纷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而复杂的纠纷可能需要仲裁或诉讼。

成本和效率:协商和解通常成本最低,但可能不适用于所有情况。诉讼虽然公正,但成本较高,程序复杂。

当事人的意愿:双方是否愿意和解,以及对于不同解决方式的接受程度。

法律途径的可用性:当地是否有有效的调解、仲裁或行政裁决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结合多种方法来解决问题。例如,可以先尝试协商和解,如果不行再进行调解,最后如果仍然无法解决,再考虑仲裁或诉讼。在任何情况下,遵循法律程序和获取专业法律意见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对村民土地纠纷找谁解决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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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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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改变土地原有的现状。
实际上,土地确权处理过程中,还有经以下六大基本原则要遵守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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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
就是我听我妈妈说我们老家那边出事情了,然后挺担心那里的叔叔伯伯的,想知道村民组土地纠纷诉讼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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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组土地纠纷诉讼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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