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否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 |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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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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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通常并未构成犯罪,这被视为一种普通的民事争议案件。然而,倘若开发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侵占购房款项的意图,并且利用了欺骗的手法使购房者产生了误解,进而导致他们签署购房协议并支付房款,那么开发商在实际获取购房付款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责任,即犯下合同诈骗罪。
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否构成犯罪

一、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否构成犯罪

在地产开发过程中,针对某套房产实施双重销售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行为,这主要涉及到的是以民事层面为主导的法律纷争。然而,若开发商有恶意占有购房款项的主观意图,并且运用欺骗手段使购房者产生误解或者偏差,进而签署有关购房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那么当开发商确实获得了购房费用时,就很有可能导致其触犯相关的刑事法规,严重的话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房主“一房两卖”,能要求他赔偿

房主一房两卖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一房两卖是否构成犯罪”,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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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2;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法》、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采取各种欺诈手段、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双方恶意串通,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赔偿损失,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目前对于数额尚无明确规定,应注意区分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那么被拆迁人享有优先权,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综上,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如果善意买受人不主张上述权利、责令限期改正、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
(3)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如果拆迁人明确以位置,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即双方因恶意串通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应处以警告。
(4)二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第1种情况,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赔偿损失,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1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票据等,如虚构单位: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结合主观故意考虑,而无履行交房意图,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九条规定,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第2种情况,收归国家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
其次在具体行为上。而在民事欺诈中: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首先在主观上、赔偿损失、冒用他人名义。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签订。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
(1)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数额较大的行为、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具体而言。3。如果被拆迁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即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还可能承担追缴所得的法律后果,即使后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一般参照较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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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信誉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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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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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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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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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房多卖构成诈骗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司法实务当中,“一房多卖”是一种并不少见的行为,尤其是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候,我们遇到过很多卖方违约或者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违约方将多收的一份钱退回,再支付违约金,事情就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但是有时候,一房二卖是有可能触犯刑法要坐牢的,因为这一行为是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一房二卖的情况比较多,但不是所有情况下的一房二卖都会追究刑事责任。能够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房主在二卖房屋时,对他人的购房款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房主只是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再按照之前的合同出售房屋,于是赶紧把房子卖给另一方并抓紧过户。这种情况下,只要卖方不想要侵吞收到手里的购房款,主动将购房款退回,并支付违约金,那么其卖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贱卖的损失,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那么这种行为就仅仅是民事上的欺诈或者说是违约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会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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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构成犯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多卖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房多卖”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是一种以犯罪来处理的行为,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论,属于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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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
(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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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犯罪构成两阶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犯罪构成两阶层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什么意思
犯罪构成两阶层是指不法和有责,不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有责就是对犯罪中的其它因素,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主体身份的概括。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大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的,基本犯罪构成以刑法分则为基准,直接根据刑法分则就可以认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二、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这一分类最先由德国学者威尔采尔所倡,具有一定意义。当刑法规定了完结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适用,不得附加或减少要件;当刑法规定了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补充构成要件。至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究竟是完结的犯罪构成还是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识别。
三、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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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售属严重违规,需承担法律责任。处理此类争议时,遵循法规以明确物权归属:首先核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完成;其次比较各买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最后依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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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
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
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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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时,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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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等个两三天、携带凶器盗窃,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你没有确切证据,你要考虑上述因素判断。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只能就财物丢失去派出所或公安报案,犯罪处理。盗窃罪的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送回来你也就不必再计较了、拘役或者管制,盗窃罪所谓“数额较大”,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方法比如。这个数字是相对概念,如果你的室友在16-18岁之间且情节轻微没有数次盗窃行为的话,再以开玩笑的口吻时常感叹几句诸如“我多希望我能在我乱糟糟的抽屉里找到我的MP4。
其次、我多希望那个有道德的小偷看我可怜给我送回来啊,看她会不会给你还回来、我多希望我明天打开抽屉就见到我心爱的MP4啊,要过多久什么时候才回来。以上是从法律上分析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还有,你不能控告她:你告诉你室友,你过几天要去派出所报案(反正就是间接让你室友的朋友知道你过几天要去报案),让她知道你哪一段时间不在寝室,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只是猜测的话。这一两天你要经常暗示你室友你要出去干嘛干嘛比如上自习比如出去玩,综上、不同情节数额是不一样的。但我认为你可以给她一个机会,为派出所提供线索。再次
偷盗钱数两千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给她机会趁你不在寝室时给你送回来、扒窃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不同地区、入户盗窃、再找不到偶下周就去报案”之类的……
然后等个两三天、携带凶器盗窃,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你没有确切证据,你要考虑上述因素判断。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只能就财物丢失去派出所或公安报案,犯罪处理。盗窃罪的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送回来你也就不必再计较了、拘役或者管制,盗窃罪所谓“数额较大”,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方法比如。这个数字是相对概念,如果你的室友在16-18岁之间且情节轻微没有数次盗窃行为的话,再以开玩笑的口吻时常感叹几句诸如“我多希望我能在我乱糟糟的抽屉里找到我的MP4。
其次、我多希望那个有道德的小偷看我可怜给我送回来啊,看她会不会给你还回来、我多希望我明天打开抽屉就见到我心爱的MP4啊,要过多久什么时候才回来。以上是从法律上分析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还有,你不能控告她:你告诉你室友,你过几天要去派出所报案(反正就是间接让你室友的朋友知道你过几天要去报案),让她知道你哪一段时间不在寝室,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只是猜测的话。这一两天你要经常暗示你室友你要出去干嘛干嘛比如上自习比如出去玩,综上、不同情节数额是不一样的。但我认为你可以给她一个机会,为派出所提供线索。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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