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是什么诈骗
所谓一房二卖,乃是指行为人就同一物业单元达成两次出售交易,且分别向两位不同受让方支付款项,从而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涉及刑事违法,主要从以下两大角度进行考量:首先,卖家在行动上是否有恶意侵占买方财物的意图及动机;其次,卖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滥用房产销售合同时机,使其成为欺诈手段,以获取买方所提供的大额金钱财产。相较于单纯的民事合同违约纠纷,一房二卖事件中的卖家通常具备履约能力,当争执发生后他们可以全数归还购房款项,或是积极地与买家磋商探讨,以解决适当程度的退款问题。然而,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情况下,卖方会在接收到全部资金之后,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既不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拒绝退回货款,甚至可能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胡乱花费致使这些资金根本无法取回。因此,判定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离不开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详细分析:首先,行为人需怀揣着追求不义之财的不良初衷;其次,他们必须通过刻意编造事实、掩盖真实信息等手段,在订立、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且窃取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而对于“一房二卖”这类特殊情况,由于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至少需隐瞒一项事实——即该物业此前已售出或者被抵押,因此具备虚构事实以及遗漏真相等行为特征。故此,判断“一房二卖”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审视卖方在实施这些行为时究竟有无恶意侵占他人债权的意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一房两卖的情形具体有三种。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无法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是什么诈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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