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卖方存在“一屋二售”的不当行为,无法获取房屋的购买者有权选择终止该买卖交易,并依据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所指明的情况,起诉并索要相应的赔偿。具体而言,符合以下任何一种状况都可视为合法解除合同的要件:(一) 由于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预期达成其预定的目标; (二) 在双方签署的协议有效期截止之前,若一方事先表达明确的意愿或者以实际行动展示了其违约的可能,也将被视作终止合同的理由; (三) 若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其承诺负担的主要债务,经过多次催缴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达成满意回应,这种情况同样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四) 即便一方没有拖欠债务,但如果其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的预期效果无法达到,那么也就满足了解除合同的条
件; (五) 除了以上提到的情况之外,现行法律法规还特别增加了另外一项可视为解除合同的条
款。 对于那些因为对方违约而需要解除合同时,解除权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除非双方在签订合约时已经就此做出了不同的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答一房二卖法律后果为:
如恶意串通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买受人的权益,合同可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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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主一房两卖,能要求他赔偿吗,法律上的标准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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