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您无法撤销已经支付的款项,可是,如果满足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点,那么您就有可能收回前期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费用:1. 如果开发商在当初与您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内,转售给他人其您所认购的那套房屋,导致令双方无法顺利进行正式的签约仪式,此时开发商需要以两倍数额向您支付定金作为赔偿;2. 如果开发商尚未获得办理这些房产销售相关手续所需的合法资质,又或者因为开发商自己方面的缘故导致我们双方都未能成功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甚至使得该合同失效,那么开发商有义务归还您所支付的所有定金,同时要对因此事给您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负责赔偿;3. 若是我们双方仅由于在正式合同或者与此相关的补充协议中有关条文达不成共识,与认购意向书的实体内容无关,从而使得签约部分出现问题,那么我们双方均没有违反约定的行为,开发商应该把您所支付的定金原封不动地归还给您;5. 如果认购意向书里关于房价啊、面积啊、户型之类的主要条款模糊不清或者根本没有明确规定的话,而我们双方对于上述这些问题也没能达成共同认识,导致我们无法完成正式的合同签订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同样有责任归还您所支付的定金。然而,若是尽管开发商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必要法律条件,但您却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在这种情况下,您是无权要求对方归还定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签购房合同交了定金可以退吗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的。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认定书可以退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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