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的诚意金怎么退

最新修订 | 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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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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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然,诚意金可以退还。它不同于定金或订金,是购房者表达购房意愿的一种方式。在转为定金前,购房者有权取回已交的意向金。双方协商即可,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投诉或法律诉讼解决。
买房交的诚意金怎么退

一、买房交的诚意金怎么退

当然可以。诚意金具有退还功能。诚意金并非定金亦非订金之范畴,其作为购买方购买房产意愿的表现形式,故在此种情况下,在诚意金正式转变为定金之前,购买人具备取回已交付的意向金的权利。只需买卖双方进行妥当协商即可实现,倘若无法达成返还协议,可采取投诉或直接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买房的定金不给退怎么办?

购房定金应该退而不退的,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买方可以与出卖人就退还定金进行协商解决;

2、寻求调委会出面调解处理解决;

3、拨打12315举报;

4、如果上述方法都没有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退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交的诚意金怎么退”,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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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诚意金如何退
确实,诚意金在一定条件下可退还。它不同于定金或订金,是购房方表达购房意愿的一种方式。在合同正式签订前,购置者有权申请取回。但为确保交易顺利,建议与开发商充分沟通。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相关部门帮助或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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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诚意金有哪些?购房诚意金有哪些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诚意金 其实,意中小区造成如今这种局面,主要就是违规预售,并收取了购房者的所谓诚意金导致的,其实,诚意金这个名词,是20世纪90年代,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律师指出,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双方已明确标的物以及价格。 收取诚意金、或者变相的设定账户存款排号,此时客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射幸合同”,而非固定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费用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做担保,也不确定价格。 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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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诚意金怎么退
确实,诚意金可以退还。它不同于定金或订金,仅是购房意愿的表示。在未转为定金前,从市场规则和法律角度看,买方有权撤回。需买卖双方友好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买方可通过投诉、诉讼等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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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您好,想买二手房,本来想让中介约出业主,我们自己跟业主谈价格,中介说不交诚意金,不可能存在他们约业主我们来谈的情况,所以与中介单方面交了诚意金,当时也没有见业主、房产证,本来想见业主自己谈价格,中介非要让说出一个价格,因为没有见业主、房产证、小区物业什么的,周边都没熟悉,中介后来与业主联系说那个价格可以成交,现在我们考虑后不想买了,诚意金能退吗?因为诚意金收条上,写成交价符合,则诚意金转为定金,怎么能退呢?
[律师回复]
一、“诚意金”的性质
首先,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同,在我们国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诚意金”,对诚意金的收取和处分规则均没有。
其次,根据民法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诚意金”的处理明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说该约定是有效的。所以,以一句“于法无据”一概否定诚意金的收取也是不对的。关键是收取诚意金时,中介或开发商有无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是平等协商达成的,是否涉及不平等合同、霸王条款。
二、“诚意金”转“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完全履行的,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1、诚意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了“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的,但没有约定为“定金”的,都无权要求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可见诚意金不能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下家或上家撤回买卖意向时,中介或开发商无权罚没诚意金,可以要求返还反之,对方违约的,交付诚意金方也无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2、合同约定诚意金转化为定金
有很多中介在合同中约定,议价成功的,所交纳的诚意金即转化为定金。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说是有效的。下家或上家在签议定书、居间协议、代理协议等时,要看仔细,当然中介应该予以说明。一旦签订了含有诚意金转化为定金条款的协议,议价成功后,交付诚意金方违约的不能再要回来,收取方违约的则要双倍返还。
三、中介能否自己罚没“诚意金”
实践中有很多下家或上家在交付“诚意金”后反悔,向中介索要遭到拒绝。有的中介声称要罚没诚意金,有的称抵作中介费。其实,中介这样做的违法的,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一般充当居间介绍或作为买或卖一方的代理人。
如果中介公司以居间人身份出现,则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只有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才要求支付居间费如果因委托人原因居间不成,可以要求支付居间活动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等)。
如果中介是买卖双方中一方的代理人,根据《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中介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从事代理活动,根据约定收取报酬。
因此,中介公司是无权罚没“诚意金”的,也不能以抵作中介费了事,是不是支付居间费,要看居间成功与否是不是支付委托代理报酬,要看委托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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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的诚意金怎么退
当然,诚意金可以退还。它不同于定金或订金,是购房者表达购房意愿的一种方式。在转为定金前,购房者有权取回已交的意向金。双方协商即可,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投诉或法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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