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点小伤算不算工伤
在某些特定场合下,一些微小的伤口可能会被视为符合工伤的定义。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工伤这一概念所涵盖的范围,需要满足其特有的条件方能成立,例如,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以实际工作为出发点而遭遇到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
或者说,员工在工作时间前后的这段期间里,仍处在工作场地之内,却由于进行了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是收尾工作而不幸受伤;
再如,由于员工要履行自己的职务职责,而遭到来自外界的暴力攻击产生的意外伤害;
又比如患有职业病的情况;
还有,当员工因为公司工作的需求而在出差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或者失踪;
另外,在员工上下班的路上,假如遇到并非由自身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带来的身体伤害等等。
只要员工的伤害状况满足了以上这些条件中的任意之一,即便只是轻微的伤势,同样具备被认定为工伤的资格。
值得广大读者特别注意的是,在我国工伤认定的法律程序上,通常需要向负责社保事务的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进行申请才能实现。
若员工的伤害情况并不符合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哪怕该员工的损害举动是在工作岗位上或者是由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原因引发,我们仍然不能将其判定为属于工伤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早退受伤算不算工伤
劳动者早退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通俗的讲,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点小伤算不算工伤”,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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