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征收土地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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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在征收过程中,必须全面评估当地经济状况和土地实际面积,确保决策合理。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合规。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必须依法惩处。
强制征收土地合法吗

一、强制征收土地合法吗

然而,在决定实施何种程度的土地征收时,这必然涉及到对当地经济状况和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的全面评估与权衡。

值得指出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一切操作都符合正规的流程。

倘若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情况,那便是不可接受的违法行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强制征收拆迁条件都有哪些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征收土地合法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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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0日。
公示反映方式:在公示期间,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指导意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6年9月12日
武汉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获得用地批准,履行征地程序。

(二)审慎适用的原则。征地具体组织部门应当主动与拟被执行人沟通,解决其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说明解释工作,多方化解矛盾纠纷。慎重把握适用对象和条件,确保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平稳和谐、安全有效推进。
第四条(制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在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审定后,由土地部门送达房屋权利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给予答复。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权利人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

(三)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计算依据;

(四)安置房屋坐落、面积、价格及结算补差等;

(五)土地权属情况;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七)补助及奖励费用;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协调) 在具体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答复期限届满,房屋权利人未作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具体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房屋权利人拒绝接受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就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关证据资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六条(提供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相关资料) 房屋权利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不签订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土地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出责令交出土地的报告及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依据;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房屋、土地的权属证明和文件;

(四)针对房屋权利人的房屋拆迁具体补偿安置方案,且方案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提存的资料;

(五)协调情况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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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依法作出责令交地决定) 土地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上述材料后,应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土地部门在作出启动责令期限交出土地行政程序的决定后,向被征收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征收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土地部门应认真听取并组织行政调解。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土地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被征收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土地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拒绝接受或无法直接送达被征收人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八条(发出催告书) 被征收人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土地部门应当发出催告书并送达被征收人,催告被征收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被征收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土地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土地部门应当采纳。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交出土地义务的,土地部门可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决定启动司法程序) 被征收人自收到《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又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确定是否启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区人民政府和土地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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