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应由谁管
若遇房屋质量问题,起首需与开发商沟通处理此事。
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买卖双方缔结的购房协议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作为房屋产品的制造及销售主体,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全责,故此在出现纠纷时,开发商应对购买方作出合理补偿。
在此之后,开发商还应依据质量原因依据合同条款追查到可能牵涉的责任单位并申请索赔。
倘若开发商未能解决问题,或者对于开发商给出的解决方案感到无法接受,购房人即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他们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或者直接寻求建设管理部门的帮助。
在此过程中,业主亦可聘请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此房产进行评估检测,而该鉴定结果无疑将成为后续法务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若采用以上方法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购买人便需要考虑通过仲裁或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面临此类困境之时,购买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自身的实际需求选择是否正式提出针对开发商的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的。
1.如果还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话,购房者是可以申请退房的。
2.如果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应由谁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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