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里一房二卖是不是诈骗
对于"一房二卖"现象究竟属于一般的民事纷争抑或是更为严重的合同诈骗犯罪,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并做出判断,其核心关键在于以下两个重要方面:
第一,卖方在处理房屋销售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如若卖房人只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而并非有意侵占对方购买房产的款项,那么他将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违约赔偿责任;
然而,假如卖房人从一开始便未打算交付房屋,迫使对方接受一个并不真实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下的单方面义务,从而直接夺取对方的财产,那么他们的行径便可归入到刑事犯罪范畴——即合同诈骗罪。
第二,依据客观情况来判定卖方是否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个表面现象,进行一系列欺骗手段取得对方当事人价值较高的财物。
在正常情况下,作为民事违约引发的纠纷,往往是由买方具有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且纠纷发生后能全额返还所购房屋的价款,或者主动积极地与卖家商定退还相应的货款。
当“一房二卖”现象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一般表现为卖方在收到购房款之后,要么没有正当理由地既不遵守此前达成的合约条款,也拒绝退还所得款项,要么就是卷款潜逃,要么就是把这笔资金肆意挥霍……这些行为都会导致购房款无法追回。
因此,无论是在卖方还是在消费者的角度,防止“一房二卖”现象的出现至关重要。
在判定某类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想法是否存在着明确的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企图,其次是看实际操作中,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去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最后,在签署和履约合同的整个流程中,行为人是否通过隐瞒关键信息欺诈对方,以达到骗取财物且金额较大的程度。
特别是针对“一房二卖”的特殊案例,卖方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已售出或已设定抵押的房产加以隐瞒,此时她的行为能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还在于其销售房产的内在真心是否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济适用房能退回国家。
根据国家规定,经适房是可以退的。
退房流程:
1、提交材料经适房购房人到回购办提交以下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合同、超标面积差价款通知书和收据,或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物业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管道燃气入网安装费收据、购房发票或收据、银行抵押合同、回购款转入的开户名、开户行、转款账户。
如购房人户口因迁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购房人需另行购买住房、购房人因大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需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身份审核回购办根据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到该中心计划发展科查档,经核实无违规记录,现场填写递交
《经济适用住房自愿申请政府回购审批表》或
《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作价收回审批表》。
3、装修评估如有装修,进行装修评估。
4、材料初审经适房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回购的经适房现场查验。
5、住房局审核初审后,递交住房局审批。
6、签订回购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家里一房二卖是不是诈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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