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找谁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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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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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质量问题符合退房条件包括:1. 商品房交付后,若业主认为房屋结构质量不佳,可委托机构复检,确认主体结构缺陷后,业主可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赔偿;2.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业主可申请终止购房契约并追索损失。
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找谁处理

一、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找谁处理

以下两大类房屋质量问题符合退房条件:

1. 在商品房交付出售后,若业主认为房屋整体结构质量欠佳,则可参照相关规定选择委托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经过严谨细致的再次检验,若确认确实存在着主体结构质量方面的缺陷,业主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倘若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至对日常居住产生极大妨碍及困扰的程度,业主有权利提出申请以终止购房契约的履行并且追索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商品房面积纠纷怎么处理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一般为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找谁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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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找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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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找谁解决
购房遇质量问题,先联系物业公司,因存在合同效力。开发商作为制造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负最终责任,应赔偿并追究责任方。如开发商处理不当或不满,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认定或投诉。住户也可委托法定机构鉴定,报告作为民事索赔证据。若问题未解,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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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合同如何约定房屋质量,房屋质量严重有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购房合同如何约定房屋质量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一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二、房屋质量严重有问题怎么办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质量问题,避免纠纷。事先了解一下应对纠纷的方法,避免到时候发生纠纷抓瞎。
购房合同中怎么约定房屋质量房屋质量严重有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购房合同中怎么约定房屋质量购房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持期等。双方合同中表述为“大理石地面、花岗石外墙与进口洁具、厨具”,而实际入住时业主发现,大理石地面材料实为人造大理石,而进口洁具、厨具实际上是国内产品,只是贴上外国商标。在案件审理时,开发商使用人造大理石没有违约,因为当初在签合同时并未讲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进口洁具是合资厂生产,确是外国品牌,也符合约定。当然,使用这些产品使造价和装修档次与业主所想象的差距较大。对这种装修条款约定不明确,双方解释条款意见不一的情形,对格式条款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以不利于合同提供方即开发商的解释为准。一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还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房屋质量严重有问题怎么办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1、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3、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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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严重质量问题找谁赔偿
房屋交接后发现质量问题,业主可申请索赔。若商品房主要结构质量未达到标准,可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评估。经测定确认质量不合格,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并由开发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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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律师回复]
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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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律师回复]
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楼盘有严重质量问题归谁管?房管局还是质检句?
[律师回复]
1、按照合同法279条的立法原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建设委员会对开发商都负有行政管辖权。
3、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对楼盘质量进行检验。
4、当事人如果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应当搜集相关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并有权要求查验该楼盘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如果有合格证书,仍对楼盘质量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房产局或城市建设委员会表达自己的观点,要求对方作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调查案件真相。
5、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建设工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该楼盘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经鉴定,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且存在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凭证,但是人有权依法举报相关开具验收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向当地及人民政府举报并依法主张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并按照合同法111条的原则,就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提出相关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如果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的性质标的物损害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降低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仍不合格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48条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1条、148条、279条
房屋施工质量有严重缺陷,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施工质量有严重缺陷,可以要求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购房人由于对房地产法律知识不太了解,以至于在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后不知如何索赔:有的小题大做,对一般质量问题提出巨额索赔甚至要求退房,结果是输了官司又赔钱;有的委曲求全,草草办理了收房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主体结构有严重质量缺陷。笔者在多次代理房产诉讼中体会到,对待商品房质量问题,必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加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解释》
第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房屋交付前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要求出卖人给以修复。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
第三种情形,其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应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提出索赔请求时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除注意区分上述三种情形外,购房人要想索赔成功,还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在审理中,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明。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二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四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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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发现房产质量问题后,应首先联系开发公司解决。如问题未解决或不满开发公司的响应,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或建设行业主责部门投诉。也可自行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检测,鉴定报告可作为补偿依据。若问题仍未解决,购房者有权依法起诉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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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梁律师,我想咨询您一下:房屋拆迁后,所买的房子有严重质量问题,一年多了都没得到解决,这要怎么办呀?都愁死人了
[律师回复] 根据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对房屋质量的验收时间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因此,居住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根据房屋年龄的不同,出现问题的部位不同,物业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由于上海的气候环境所致,渗漏水是房屋质量问题中比较突出的一个,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5年是一个分界点。5年内:有问题找开发商5年后: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如果房屋在交房满5年后,出现了渗水等质量问题,则要根据出现问题的具体部位,来找直接负责方。如果是自用部分损坏,如卫生间马桶漏水、水管破裂等,业主需要自己掏钱维修,物业可帮助联系有关维修人员。如果非人为造成的问题出现在共用部分,如大楼东墙渗水、下水道淤积等,则物业联系维修后,维修资金需要整栋楼的居民分摊。如果出现在公用部分,如小区内道路损坏、栏杆磨损等,则由物业提取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维修。
开发商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物业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仍没有交付。但是,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却起诉法到法院要求房屋受买人交物业费。开发商则以此要挟受买人立即无条件收楼。按照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约定,物业交付前,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全额承担,但是物业公司却说这个合同跟受买人没有关系。因为受买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里面有物业费缴交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楼时
[律师回复] 法律赔偿必须先请有资格的组织对房屋做安全质量认定如果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甚至不能住人,则能够要求退房,并且按照合同限定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如果无违约金,能够要求按照同期银行息金要求其支付如果是因为房屋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不隶属危房,不存在结构等重大质量问题,能够选择要求开发商赔偿。具体赔偿准则,一个是商量解决,这个随便你们自己谈第二,就是房屋修缮,要求其达到开发商答允的准则,并且不再有质量问题,这笔花费是开发商负担的。另外,因房屋问题导致住户不能入住,这笔花费能够要求开发商赔偿。具体多少月长石说不清楚,但是如果你有相关如房屋价值,合同内违约商定,房屋事实上情况等,能够通过百度消息我回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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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责任人补偿。若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可申请重新检查。确认不合格后,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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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普惠苑一区44幢出现房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开发商已经解散,小区居委会拖拖拉拉好久也没解决,小区7000元/平左右,我们如何做才能得到赔偿,应得赔偿多少钱?
[律师回复] 房子出了质量问题,业主应该找开发商。
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三)其他质量问题。对于出现问题究竟该找谁这一问题,针对不同的质量问题,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找寻不同对策。
??
1、只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属不合格的,购房者就可以依法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2、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上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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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上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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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去找谁
根据法律法规,房产证申办可延长至90个自然日内完成。若购房时房屋在建,则从交付日起算;若房屋已竣工,则从合同签订日起算。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4日。确保权益,及时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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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分类?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1)工程倒塌或报废;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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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砖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该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红砖有质量问题是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而不是向安监局投诉。
  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的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和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实施监督;负责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及其示范区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B19000-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并按省质监局的部署,对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
(八)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的“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牵头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质检总局或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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