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商品房质量问题,首先应当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因为消费者与开发商家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契约关系。
开发商身为商品房的制造者和销售方,需对所售商品的品质负责到底。
如果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此事,或者顾客对于此解决方案感到不满,那么他们便有权向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申请,由其进行权威判定;
或者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控诉。
至于住户方面,他们也可考虑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涉事房屋进行深入剖析,以此得出的评估结论将可被视为民事赔偿所需提供的重要证明材料。
此外,业主还可以诉诸于仲裁渠道,或者依据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以上所有步骤均无法有效解决问题,那么消费者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开发商提出法律诉讼请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找谁投诉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
如果房屋质量保修期有没有过,可以找建筑商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空洞怎么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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