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违约的行为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方在违约行为上表现为:
擅自变更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导致项目建设无法按照既定计划执行;
迟延交付的时间跨度超过预先设定的期限;
无法按约定取得所开发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开发出卖的住房面积与实际测量结果间差额所占比例超过3%的绝对额度;
以及交付产品的品质无法满足合同中的约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房产开发商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受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作出意思表示。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要有欺诈的故意;
二是要有欺诈的行为;
三是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三者需同时具备才可。
具体到商品房销售欺诈,是指开发商故意告知买受人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
商品房销售欺诈主要存在于预售阶段,而现在商品房预售模式的盛行,买受人购买的都是期房。
在期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买房时所获取的信息很少,大多都只能通过开发商的宣传、介绍来选择,并且开发商都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很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受到开发商的欺骗,损害自身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的行为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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