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购房合同纠纷时,通常会考虑采取以下四种基本方法:
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程序。
首先,协商解决。
在良好沟通的基础之上,合同各方能够协商出合适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无疑被认为是最为理想的途径之一。
其次,调解过程。
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他们可以寻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比如,若是涉及一方或者双方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便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主管部门应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加以调和,避免可能的行政干预。
此外,当事人亦有权选择其他机构调解,例如合同监督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等等。
再者,仲裁解决途径。
如果经过各方协商仍旧无果,且各方都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他们可以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端爆发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前往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诉。
最后,诉讼程序的运用。
倘若合同当中并未包含任何仲裁条款,事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将合同纠纷提交至法院,寻求合法的司法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房产纠纷该找谁
不同房产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如下: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纠纷及与房屋相关联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三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四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有纠纷应该找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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