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买房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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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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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外房产交易纠纷,双方可友好协商,无果可第三方调解。调解无效则按合同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决可向法院起诉。建议双方遵守合同约定,诚信交易,避免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境外买房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

一、境外买房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

在涉及到中外房屋交易所引发的纷争中,双方可依据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之道,若协商无果,可诉诸于具备第三方协调能力的机构从中调解斡旋;

如调解未能奏效,则应依循房产买卖合约中所订立的条款,将争议提交至专门的指定机构接受仲裁审理;

而仲裁过程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继续发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从中裁判定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借名买房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者如果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且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即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则该协议有效,借名人的主张可以支持。

但一旦房屋已经被查封、过户给善意第三人或者存在其他不能过户的原因的,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办理过户的主张不能成立。

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则双方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侵害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购房者即使是借用父母的名字买的房子,但是不动产登记之后就发生物权效力,登记产权人就被推定为房产的所属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产权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

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境外买房纠纷怎么处理最有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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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怎样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怎样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一、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6月1日
法释〔〕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污染者、
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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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统筹协调性。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制度虽然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解决环境权益冲突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问题仍很突出,在立法体制和理念上,缺乏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观念、方法和措施,部门立法、利益分割,重实体轻程序、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手段、重法律条文结构完整轻法律实施条件设定,没有形成系统体系,缺乏良好的统筹协调机制,化解纠纷的能力较弱。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制度,因此,增强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联系, 实现各种调解行为效力的一致性,发挥各种方式的作用,增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才能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二是我国环境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尚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首要条件,《行政诉讼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这样,如果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不具备原告资格。同时,“直接的利害关系” 要求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然而,现实社会中许多环境要素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享有专属权,环境诉讼的资格过于狭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导致污染或破坏公共环境的侵权纠纷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另外《环境保护法》的第6条和第41条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5条和第62条等法律法规中对环境公益诉讼有相关规定。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际司法机关提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只有直接受害人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这与环境法所规定的“其利益被影响或者被影响的可能者”相差甚远。
(二)目前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我国目前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立法不健全,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乏专门针对环境侵权纠纷的立法例。而且,以上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时间较长,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简单,而环境纠纷不同与传统纠纷,其产生原因、侵害结果及利益涉及问题等都存在其特殊性。随着环境侵权现象的普遍发生,这么复杂的环境纠纷,如果沿着传统的民事诉讼的路径,很难得到解决。其后果可能会使得不到解决的环境纠纷升级、恶化,进入涉诉的行列,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1、环境侵权民间调解
环境侵权的民间调解是相对于和司法机关的有权调解而言,指由不具有司法和行政地位及身份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三者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对于受害方是容易确定的小范围的环境侵权,民间调解程序简易灵活的特点能够迅速的解决矛盾。民间调解在解决“公害”环境侵权纠纷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对于纠纷双方的立场对立过于尖锐时,民间调解便无法发挥其功效。
2、环境侵权行政处理
由于环境侵权纠纷因其往往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与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在处理这种纠纷时,行政处理具有省时、省钱、权威性强等优点,因而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主要有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裁决、环境行政调解和环境四种行政处理形式。
3、环境侵权纠纷民事诉讼
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最权威的方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是解决环境纠纷的终局性救济手段。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不仅限于“私益”,同时也兼具“公益”的性质。即以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其根本目的,而并非仅仅保护传统意义上的私权或公权,这也是由环境权益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双重性格所决定的。我国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环境侵权纠纷的程序,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但从总体上,我国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没有形成一套独特的诉讼制度,基本上是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法的模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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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买房纠纷怎么处理的
涉外房地产交易纠纷,双方应平等互惠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则按合同规定提交仲裁。仲裁无果,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购房需谨慎,了解合同条款,依法维权。避免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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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买房纠纷怎么解决的
境外房地产交易纠纷难解时,当事人应平等互惠协商,无果可调解,调解不成则按合同规定提交仲裁。仲裁仍无法解决争议时,可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购房需谨慎,了解争议解决机制,依法维权。避免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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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如下:
(1)纠纷双方自动和解。即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弄清纠纷涉及的事实,确定解决途径,然后双方签订协议,化解纠纷。需要强调的是自行和解时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方能生效,且需经过公证机关公正以确保协议双方都能按协议内容执行。自动和解可以在行政诉讼前进行,以省去诉讼的麻烦,也可以在诉讼中或调解中进行,只要负责处理纠纷的机关审查通过便可更早更有效地解决。这种方式因其简便易行而被大力提倡。
(2)调解解决。即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出面,协调纠纷双方,弄清纠纷事实,协商解决办法,最终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行政调解处理。是指有关在对环境纠纷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先行进行调解的方式,是当前解决环境纠纷最常用的方式。
(4)仲裁解决。是指由除环境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方式。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纠纷仲裁的法律和机构,要采用这种方法解决环境纠纷,需要纠纷双方先行达成采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的协议,然后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诉讼解决。是指环境纠纷双方中的一方向提讼,由判决解决纠纷的方式。若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公民的解决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公民的解决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民的解决环境权益侵权纠纷方式

一,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二,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三,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四,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由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上述四种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协商、调解则不具有,因而当事人对协商和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反悔。当然,究意采用何种途径去解决一个具体的民事纠纷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
承担民事责任,通常要求具备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4个要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的特殊性,各国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责任规则,我国法律也是如此。
可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损害”;三是环境污染危害与他人受到损害互为因果。简而言之,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
原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定条件的解释,符合法学原理和立法宗旨,因而也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适用,必须严格执行。
三、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因环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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