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裁定适用范围
1.裁决既可采取书面方式亦可采取口头方式进行发布,然而对于那些关于诉讼程序或部分实质性问题且影响力相对较小的裁定,则通常会选择以口头裁决的方式来完成。
2.所谓“裁决”,即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所产生的程序性事务及应予以解决的事项,根据审判职务上的考虑而做出的明确决定。
作为法院系统中的司法职能之一,审判庭在做出裁决之后,审判人员应当通过口头宣布的方式将裁决的具体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传达给在场当事人,无需另行制作裁决书,而此项信息应在笔录中进行客观记录。
口头裁决自宣告之日起便应具备法律效力,并须引起足够重视加以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情形下进行裁员的,裁员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一定的情形下进行裁员的,裁员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口头裁定适用范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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