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置房可以申请物业减半吗
关于房屋长期空置后是否能够获得物业费减免的相关政策: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已接房但无人居住的房屋,其业主所应承担的物业费用并无任何优惠或减免。
这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在维护整个社区或建造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安全防范以及清洁卫生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在此处,皆不应成为其逃避物业服务责任、降低物业费支付义务的理由。
其次,如果业主希望通过与物业公司磋商的方式来寻求物业费的适度降低,那么通常情况下,每一年度的物业费用可能会适当减少一个月左右,且最大程度上的减免额度可达总费用的70%。
然而,此类情况的发生前提条件是并不存在实际的户主入住行为,即电梯及公共照明等设施尚未被使用,亦不会产生相应的电费支出;
此外,由于房屋中并没有人员居住,故也不会出现生活垃圾的产生。
综上所述,以上这些因素无疑都为物业公司节省了部分管理成本,从而使得减免物业费的请求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
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空置房房主能以未享受权利为由不缴纳物业费吗
不可以,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享有义务,自愿放弃权利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类似的还有一楼用户不承担电梯的费用,也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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