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关于购房协议所引发的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四个主要机制: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1、协商: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立起充分友好合作的基础之上,经由互相商讨来共同解决问题的措施,它无疑是最为理想和优越的方法。
2、调解:当合同当事人无法就某个争议点达成共识时,他们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启动调解程序,例如,若一方或双方均为国有性质的企业,便可以请求上级部门介入调解。
上级部门在充分公正地了解事实情况之后,应当在平等无私的前提下,明辨是非曲直展开调解,不能实施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
此外,当事人同样具备主张权利、寻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等单位调解的权力。
3、仲裁:当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协商或不愿接受调解时,依据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他们可以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诉讼:倘若合同并未明确指定适用仲裁处理,且双方在纠纷发生后亦未签署仲裁协议,那么合同中的当事人可选择把争议提交至法院,以便寻求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
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
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
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金”和“订金”,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关于订金,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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